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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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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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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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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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集团公司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目标,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运用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业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考核对象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六条 作为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目标; 4.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

5.审批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七条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的实施机构,职责是起草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管理制

度、标准、目标、结果和运用方案。具体负责:

1.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编制和修订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绩效考核标准; 3.组织对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绩效考核,实施经过批准后的考核运用方案;

4.从与外派董事和监事考核相关的部门收集考核信息

XX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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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分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全资、控股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外派的范围

集团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范围为分子公司(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财务人员外派的岗位类别

需要集团对分子公司外派的财务岗位有出纳、财务管理人员二类岗位,财务管理人员按级别可分为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财务主管。

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外派的原则 (一)回避原则

外派人员与派往公司经营层有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指三代以内血亲和两代以内姻亲)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二)属地招聘原则

为保证外派岗位的人员的工作稳定及便利性,外派的出纳人员必须招聘当地户籍的人员或能提供当地户籍担保的人员;财务负责人也尽量招聘当地户籍的人员(条件优秀且工作意愿强烈的则可不受此限制)。

(三) 岗位轮换

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对于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在集团内部进行定期轮换。外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二年,任期届满,经考核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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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员工了解并学习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员工素质,满足公司业务和未来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外派培训,包括各种学术研讨、讲座、会议等学习交流形式。第三条参加外派学习的员工应为转正员工,且日常表现良好,有意愿在公司长期工作;外派培训的学习内容应与员工本职工作相关,且符合任职岗位对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提升要求。

第四条外派培训须由申请人或申请部门提报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原则上不予报销费用。

第五条由公司支付全额或部分培训费用的培训,受训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第六条当《员工培训协议》中规定的培训服务年限未满又签订新的《员工培训协议》,培训服务年限进行累加,第二份培训服务年限从第一份培训服务年限履行完后进行计算。培训服务年限规定如下表:

第七条在外派培训结束时,如果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培训目标任务,参加外派培训员工应返还公司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第八条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返回后,应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并根据公司要求,将培训所学的知识、技能传授给相关人员。

第九条参加外派培训员工在《员工培训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离职或因严重违反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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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明确外派人员的职责权限,保证各项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外派人员在派驻企业中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派出

到控、参股公司、房地产项目任职的所有人员。

1.2 外派异地工作人员原则以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为主。

3、管理要求

2.选派程序

2.1 公司总部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外派建议,填写《拟外派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一),说

明外派意图及拟外派人选建议;

2.2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拟外派人员进行考察、提出相关建议,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担

任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人选,按照公司管理授权中的规定

办理;

2.3 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部组织并会同派出部门与外派人员、派驻公司签订外

派协议(外派协议样本见附件二),对外派期间的工作任务、考核要求、外派期限、薪酬福利

等进行明确规定;

2.4 公司总部按法定程序推荐至派驻公司。

3.外派人员的基本资格要求

3.1 公司总部正式员工;

3.2 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

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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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管理,保障派驻海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支撑公司拓展海外业务市场,培养海外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由本公司正式聘用,并派驻海外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海外员工定义:派往中国境外国家及地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连续工作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的员工。不足一个月的视为出差。

第二章 派驻海外人员待遇

第四条 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薪资收入由国内工资和海外津贴、项目提成三部分构成。

收入=国内工资+海外津贴+海外项目提成

(一)国内工资,由公司按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内工资部分,其发放按公司正常发放时间和方式打入员工在国内的工资卡上。 (二)派驻海外期间,享受海外津贴。海外津贴是给海外员工的伙食、交通与通讯等生活补助及海外服务补助。海外津贴按300元/天/人计(津贴按照自然月的天数计算);享受海外津贴的就不再享受出差补助。

公司可视拓展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海外艰苦补助津贴。

(三)海外项目提成,根据海外项目盈利情况计提。

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外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XX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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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分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全资、控股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外派的范围

集团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范围为分子公司(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财务人员外派的岗位类别

需要集团对分子公司外派的财务岗位有出纳、财务管理人员二类岗位,财务管理人员按级别可分为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财务主管。

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外派的原则 (一)回避原则

外派人员与派往公司经营层有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指三代以内血亲和两代以内姻亲)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二)属地招聘原则

为保证外派岗位的人员的工作稳定及便利性,外派的出纳人员必须招聘当地户籍的人员或能提供当地户籍担保的人员;财务负责人也尽量招聘当地户籍的人员(条件优秀且工作意愿强烈的则可不受此限制)。

(三) 岗位轮换

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对于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在集团内部进行定期轮换。外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二年,任期届满,经考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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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

1

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国证

【董事与股东】05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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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二00七年7月4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