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合同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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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二审判决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法终字第1314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男, 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放牛坪社13号。2009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红权,云南省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庭礼、陈礼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昌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敬轩、胡安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王红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作出(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萍、代理检察员张丽、冉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证人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唐勇、吴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
合资经营合同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有限公司
合 同
年月日
第 1 页 共 15 页
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
序 言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系于年月日设立的内资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组织形式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名称保持不变。为对上述事宜进行规范,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二章 合 资 各 方
第一条 合资合同各方 合同各方如下:
1.1 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和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住所:
1.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和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持有编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
各方均表明自己是按注册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 2 页 共 15 页
第二条 按照《中
四川泸州遗赠案二审判决书
四川泸州遗赠案二审判决书
发表时间:2009-12-27 16:53:00 阅读次数: 268 所属分类:案件判例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女,l963年l 1月3 13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
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肖文远,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伦芳,女,l942年l2月l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
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l0一l一5一l3号。 委托代理人孙林,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萍,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英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文远,被上诉人蒋伦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林、黄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于2001年4月l8日立下书面遗嘱,虽是黄永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遗赠将不属于黄永彬个人财产部分的抚
许霆案二审判决书--完整版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 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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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
再审(二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二审)刑事判决书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云明,男,1952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新闸路551弄39号,暂住本市奎照路260号。因本案于1991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蒋云明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作出(1994)沪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蒋云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作出(1995)沪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蒋云明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根据查获的借条、收据、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蒋云明于1989年7月通过他人为上海第三十织布厂(以下简称“第三十织布厂”)向中国农业银行宝山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宝山营业部”)申请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保管合同判决书
宋丹 法学101班 学号:10323006 模拟法庭
江苏省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端英夫妇
委托代理人:翟天宝 云阳县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温志远 刘世菊
委托代理人:翟德书 云阳县XXX律师事务所
2005年6月,李端英夫妇向本院起诉,要求温志远夫妇归还现金56000元,十年前李端英夫妇去外地打工,在2004年10月丈夫患了肺病,厂子给赔了6万元,回来之后李端英把钱存放在年迈的表哥家,也就是温志远夫妇家里,2004年11月存放在温志远家里的剩余56000元钱被盗,双方由此产生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端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天宝和被告温志远、刘世菊夫妇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德书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端英夫妇诉称,要求温志远、刘世菊归还现金56000元,因为她的钱一直放在温志远夫妇那保管,他们负有保管义务,况且在案发之后,他们并没有及时通知我和叫他们保护好现场,他们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并且有可能是监守自盗。
被告温志远、刘世菊辩称,在案发几天前李端英来拿过钱,并且和她说过叫她把钱拿回去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第一章总则
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也可参考本格式签订。
中国_____公司和_____国_____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_____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国___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英文)
第一章 总则
中国_____公司和_____国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双方
第一条 合资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如下:
1.1.“中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_____的营业执照 。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1.2.“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个按_____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_____注册,持有编号为_____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1.3.各方均表明自己是按中国法律或_____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__ ___省_____市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中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格式2
各种英文法律文书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 作 各 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国籍_______
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
职务________
国籍___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