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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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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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顺序、步骤。所以行政处罚程序又分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且影响不大、事实很简单、在其发现后即可认定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用的程序。——也即我们日常口头提及的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决定几个大的步骤。听证程序是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中,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们主要详细说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立 案 阶 段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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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立案阶段

一.案件来源

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要求同2.3)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按国家工商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 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

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简要写明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可能应受到行政处罚)。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重点。承办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5.承办机构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承办人员的“立案建议”的意见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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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及注意事项:

1、 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两人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实施); 2、 通知当事人到场;

3、 初步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制作现场笔录(必需制作)、乘客笔录、司机笔录、照片、录像等)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开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

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

7、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填报《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并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经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案件审理程序。

1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在信息系统填写《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上报

办理违纪案件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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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违纪案件的一般程序

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所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

→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市纪委常

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待市委、市政府批复后?,市纪委、市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1

常用纪检监察文书格式

一、初查报告

初查报告的构成包括标题、呈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四个部分。一般写作要求是:

1、标题。通常写为《关于对群众举报×××(被反映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问题(事由)的初查报告》,如事由是“挪用公款”,标题可写成《关于对群众举报李××挪用公款问题的初查报告》。如果被反映问题较多,不便于一一列出的,可将标题中的事由用“有关问题”来加以概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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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来源:执法总队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3-12-18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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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

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

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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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

处理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

4、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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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

处理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

4、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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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依法工商所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本流程图操作;3、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4、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附:

1、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

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自收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

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由承办人员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

某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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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局就检验检疫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内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和处罚意见。

第四条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委员由局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对于经立案调查完毕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违法案件,法制工作部门在调查完成后三天内将处罚案件的有关材料送案审委审查。

第六条 案审委对法制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讨论,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

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予以纠正;

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法制部门综合监管科重新调查;

㈣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案件; ㈤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本局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审查讨论应如实记录,并由案审委会成员签字,由法制部门保管。

第七条 案审委会议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召集,主持人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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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立卷装订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 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