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与贵州省财政厅的工作关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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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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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局

关于调整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黔卫人字[93]139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地、州、市、具(市、特区、区)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及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自一九八0年我省二厅一局下达“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以来,对保障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卫生人员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搞好本职工作和完成防病治病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几年来,所执行的津贴标准已明显偏低。经研究,作如下调整(见下表):

医疗卫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金额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26 22 18 22 18 14 18 14 10 14 10 3 调整后的医疗卫生津贴标准,适用于卫生事业性质的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防疫站、药品检验所、医药科研机构等单位。机关、学校、厂矿的医院卫生所(室)可参照执行,但只限于专职从事放射、检验、急诊抢救和直接处理污水污物的人员享受。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单位,符合上述条件,有经济能力的可参照执行。其实施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医疗卫生津贴是属于保健性质的,不能平均分配、人人有份,故仅限于长期从事并直接

贵州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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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人

通〔2007〕151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7?38号)、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逐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鼓励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现将《贵州省破格评聘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多做贡献,促进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真才实学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

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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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黔教高发[2006]285号

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06年度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今年,省教育厅将安排220万元(其中:高等教育专项经费200万元,省财政专项20万元),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开展自然科学类科学研究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实行“限额申报、扶持重点、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学校配套”的原则。

二、 为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承担国家、省重大项目的能力,推动高校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同时,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逐步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促进高校学术梯队建设,今年资助的类别和范围:

(一)省中长期科技规划重大专项和重点领域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在我省中长期科技规划的若干重大专项和重点领域范围内选题,汇聚力量在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关系全局发展的技术领域进行攻关,力争实现突破。

(二)重点项目:项目以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要具有产业化前景,预期成果能够解决贵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关键问题。

(三)一般项目:用于资助青年教师(40岁以下)自主选题开展科研。

三、 限额申报

(一)培育项目:仅限于省重点建设高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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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公 告

200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上半年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对全省《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了年度审查注册。 通过注册的单位和按规定不参加2009年注册的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缓期注册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愈期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注销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违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通过年度注册单位(297家)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10家) 1、贵阳市测绘院 2、贵州地矿测绘院

3、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 4、贵州省第二测绘院 5、贵州省第三测绘院 6、贵州省第一测绘院

7、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9、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10、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乙级测绘资质单位(46家) 1、贵州有色地质勘查局清镇测绘院 2、中国水利水电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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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公 告

200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上半年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对全省《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了年度审查注册。 通过注册的单位和按规定不参加2009年注册的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缓期注册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愈期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注销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违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通过年度注册单位(297家)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10家) 1、贵阳市测绘院 2、贵州地矿测绘院

3、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 4、贵州省第二测绘院 5、贵州省第三测绘院 6、贵州省第一测绘院

7、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9、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10、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乙级测绘资质单位(46家) 1、贵州有色地质勘查局清镇测绘院 2、中国水利水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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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建行、省物价局《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1-17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黔府办[1987]9号 发布日期:1987-1-17 执行日期:1987-1-17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商品房价格管理,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推动城镇住宅制度

的改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商品房的生产经营,都必须纳入价格管理的范围;凡是从事商品房生产经

营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的程序申报价格。

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的原则。

一、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商品住宅的售价要与群众的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商品房的生产经营以保本微利为限。

三、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以各地最高定价为限,自行向下浮动,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

确保商品房适用、经济、美观。

四、正确制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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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

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下发后,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各地执行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就贯彻落实23号文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上山下乡返城未就业城镇知识青年,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自愿,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可以根据其上山下乡的时间比照23号文件相关规定补缴参保。

二、符合23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由用人单位自行使用的各类用工形式的人员,具有知青上山下乡或部队服役经历的,可以将其上山下乡时间和军龄,与23号文件规定的10年缴费年限合并为其补缴年限,并按照23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档次补缴基本养老

文号鄂价费25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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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监督

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1996]256号

咸宁地区、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实际中工作中,严格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频次和调高收费标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卫计司发[1992]第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防疫防治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防疫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是法定的卫生监督、监测检验和疾病控制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卫生监督防疫工作。各被检单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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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0〕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文件精神,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省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

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运价水平;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跨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县(市、区)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省(市、区)

和跨市(州、地)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由班线起点、终点的市(州、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协商核定并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一班线票价应当一致。

农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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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

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9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黔府办函〔2016〕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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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推动我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加快改革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起全面推进和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形成科学先进、认同广泛、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和共识,实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