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任意解除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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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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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李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

摘 要 中国《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两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模式,并在分则部分针对特定的有名合同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通过意思自治而约定任意解除权,允许一方或双方无需提出理由即可摆脱先前订立的有约束的承诺,目前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约定任意解除权使得具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合同自由而任藐视合同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但约定任意解除权从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实现效率价值,使当事人可以以一种便利的方式从难以继续执行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具有积极的意义,此时,滥用任意解除权与约定任意解除权本身应当予以区分。判断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关键词 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 诚实信用原则 无理由终止

作者简介:李晶,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

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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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内容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维护好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力,正确处理好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至关重要,降低履约效益,维护好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避免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关键词:保险人 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纵观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乃至诉诸公堂已屡见不鲜。鉴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从维护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和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分析,它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不和谐的音符。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更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对于探讨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和约定合同解除权是必要的,也是应当引起合同双方加以重视的,减少不必要纠纷的一项主要内容,那么,我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以阐述。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权

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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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何俊

【摘 要】《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特别解除权。但实务中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履行届满的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时,往往因承租人利益受损且难以得到赔偿而受到承租人的对抗,致使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就破产管理人对待行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总结、对管理人正当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问题进行讨论,并对管理人作出解除租赁合同中的价值权衡进行简单解析,最后对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利益填补的问题和管理人的应对思路作了简单探讨。 【关键字】企业破产;租赁合同;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破产债权

某县某公司以企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受理并依法为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大量房屋对外出租,租赁期限截至破产受理裁定之日尚有半年至数年不等。管理人为方便破产财产管理及有利破产财产变价,向各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部分承租人以租金已缴足及租赁物新经承租人装修等理由拒绝腾空或提出高额补偿要求,致使管理人与承租人之间关系紧张,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工作陷入

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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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何俊

【摘 要】《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特别解除权。但实务中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履行届满的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时,往往因承租人利益受损且难以得到赔偿而受到承租人的对抗,致使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就破产管理人对待行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总结、对管理人正当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问题进行讨论,并对管理人作出解除租赁合同中的价值权衡进行简单解析,最后对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利益填补的问题和管理人的应对思路作了简单探讨。 【关键字】企业破产;租赁合同;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破产债权

某县某公司以企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受理并依法为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大量房屋对外出租,租赁期限截至破产受理裁定之日尚有半年至数年不等。管理人为方便破产财产管理及有利破产财产变价,向各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部分承租人以租金已缴足及租赁物新经承租人装修等理由拒绝腾空或提出高额补偿要求,致使管理人与承租人之间关系紧张,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工作陷入

守约方接受迟延履行后的解除权行使 - 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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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接受迟延履行后的解除权行使|高杉LEGAL

gaoshanLEGAL@163.com。 迟延履行中守约方接受继续履行后,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作者|高迪(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微信号:zjugxd)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问题提出】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下称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下称守约方)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而是接受了违约方的部分乃至全部履行,事后守约方能否行使解除权? 本文拟从四个角度剖析该问题,首先分析守约方接受违约方在迟延后合理期限内全部履行行为的法律效果。其次分析该接受履行的行为是否视为守约方对解除权的放弃。再次,若违约方长期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是否消灭?以及经过多长期限后,解除权消灭。最后,守约方虽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但需讨论在何种情形下,守约方得行使解除权,亦即需考虑解除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 一、守约方接受违约方在迟延后合理期限内的全部履行,则不得行使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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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 房地产类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

法律问题研究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高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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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

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既有合同解除的一般属性,也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属性。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多有争议。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是否支持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解除合同后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确定、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本文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和法律界同仁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 合同解除 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作了相应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的一类有名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解除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下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探讨其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并对若干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协议解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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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一、上海高院2011年的民事适用法律问答:

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

免除农业税是否能作为解除转包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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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付某将自己承包30年的75亩土地中的30亩转包给了本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每亩地承包费为80元,逐年以现金交付,农业税及其他费用由李某承担,承包期为10年,于2003年3月10日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李某交付了当年的土地承包费,付某将土地交由李某耕种。2004年国家实行免收农业税并给予补偿政策,付某觉得吃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李某的土地转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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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农业税是否篦作为解除转包合同的理由7读者许新田问:我村付某将自己承包,

找不到人无法强铐执行怎么办7读者张君问:我和李某有经判决。一

30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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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借款纠纷案件法院已,。

土地中的 3 0亩转包给了本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

每亩费用签订

李某应该还我借款但他迟迟不还,一

随后我申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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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法院确实找不到

了土地转包合同;李某交付了当年的土地承包费付某将土地交由李某耕种,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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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利中止,

2004,

年国家实行免收农业税并给予,

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有可

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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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李莹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被告:四川信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都投资集团)、华蓥市信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都商城)

2002年6月,锦江工行与信都建设公司(后更名为信都投资集团)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共计2 498万元,借款用途均为以贷还贷。后锦江工行与信都商城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对信都建设公司的贷款,由信都商城在1 836万元最高额范围内用房产及在建工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03年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约定信都商城用上述抵押物对锦江工行1 836万元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随后双方对抵押物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05年,四川工行将上述贷款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双方于2005年8月13日在《四川日报》刊登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 2007年8月8日,长城公司在《四川日报》刊登公告对二被告催收债权。截至2005年5月20日,信都投资集团共欠锦江工行本金1 836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 837 205.15元。另信都建设公司和信都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旭东。

原告诉称,锦江工行与信都投资集团签订4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

未发生合同约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得任意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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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合同约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得任意变更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经合同约定,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施工总承包,工程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并且非经合同价款另有约定或发生合同约定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讼当事人不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发生了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情况的,则工程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

本案争议焦点:涉案工程的造价依据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约定了可进行调整的几种情况,但蒋涛及区建五公司四分公司、区建五公司均未提交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情况的证据,故涉案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并约定了可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几种情况。但蒋涛及区建五公司四分公司、区建五公司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符合可调整工程价款的情况,故涉案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中标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确定。故蒋涛上诉请求依据合同专用条款47.3的约定来进行结算与支付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