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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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12日发布实施)
(一)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有市场人士认为,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该规定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
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关于禁止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和基金财产混同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有市场人士认为,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47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安徽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行为,现将《安徽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具体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厅《转发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33号)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检测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检测机构做好矿山储量测量工作。
二、凡在试点期间成立的社会矿山储量检测机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八款规定的矿山储量检测资质要求,逾期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再从事矿山储量检测。
三、矿山企业成立的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建立,所有任职技术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属于省厅直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直接报省厅核准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矿山企业确实具备成立地质测量机构条件的,先报市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厅核准,由市局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市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中要引导矿山企业认真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原国家建材局、原冶金部、原国家黄金局有关矿山储量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切实做好本矿山储量管理工作,促进合理开发、保护和节约利用资源。
五、各市要对矿山企业进行
大庆市城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城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自然、现代、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县(五区、高新区、中直企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监督考评机制,以村屯(社区)为单位实行网格化、全域化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制定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直管项目环卫作业单位的监管考评办法,对县、区中直企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直管项目环卫作业单位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各县、区(高新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对乡镇、街道和区直管项目环卫作业单位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各中直企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及环卫作业质量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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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城市公共区域环卫保洁作业责任,实现辖区环卫保洁作业全域化。对本
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是指中国工程院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规范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的工作。通过监督检查促使依托单位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院士科技咨询工作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使用遵循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的原则,监督管理主要对象是咨询研究的依托单位、负责人和成员等。
第四条专项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行经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专项经费监督实施全过程管理,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托单位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
国资委办法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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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法】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九发〔2016〕8号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第二章 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全县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桑鹰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
内江市市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文件
内市区府发?2009?66号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内江市市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四届二十八次区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二ΟΟ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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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投资实效,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上级补助项目要求的配套资金)或用政府性资产、资源、资金和政策扶持等作为还款来源及担保的借贷资金所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单宗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等项目,适用本办法。
争取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政府性或政策性资金的项目,如果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上级没有相关规定或对某一事项没有明确规定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XXXX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
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
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
员。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
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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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六条 依据“自上而下”和“团队合作”原则,公司投资决策工作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组成;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和授权,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