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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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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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法规类别】非贸易外汇资本项目综合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6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5.19 【实施日期】2000.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 1 / 2

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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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远期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

境内机构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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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之三: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

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一、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金融机构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贷款人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外债签约登记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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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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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

业)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

个人)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2 —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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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发文字号】汇发[2003]131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

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4)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11.18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 汇发[2003]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 1 / 2

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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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09 文号:汇发【2010】5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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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汇发[2008]73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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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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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汇发[2003]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我局根据《管理办法》的报表报送原则(见附件1),制作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需填报的四张报表(见附件2),并对报表的指标、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固定编码以及电子报表的传输(见附件3至5)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自4月1日起,使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上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通知附件1至4的要求,将《管理办法》报表制作成电子模版文件,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

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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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一波(兼, 1949 年 10 月 19 日至 1953 年 9 月 18 日)

戎子和(代, 1952 年 10 月 13 日至 1953 年 9 月 18 日)

邓小平(兼, 1953 年 9 月 18 日至 1954 年 6 月 19 日)

李先念(兼, 1954 年 6 月 19 日至 1975 年 1 月 17 日)

殷承桢(1967 年 7 月 1 日至 1975 年 1 月 17 日) (财政部军管会主任、 财政部革命委员会主任、 党的核心小组组长)

张劲夫(1975 年 1 月 17 日至 1979 年 8 月 17 日)

吴 波(1979 年 8 月 17 日至 1980 年 8 月 6 日)

王丙乾(1980 年 8 月 6 日至 1983 年 6 月 20 日; 1983 年 6 月 20 日至 1992 年 9 月 3 日兼)

刘仲藜(1992 年 9 月 4 日至 1998 年 3 月 18 日)

项怀诚(1998 年 3 月 18 日至 2003 年 3 月 17 日)

金人庆(2003 年 3 月 17 日至 2007 年 8 月 30 日

谢旭人(2007 年 8 月 30 日——)

历任副部长

戎子和(1949 年 10 月—19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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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汇发[2009]24号

【修改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4号 2009年6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1 / 3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