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作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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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1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划分宗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
国土字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
国土字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国土资发〔2001〕431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以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二、审查原则
(一)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 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三) 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 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
(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国家有关经济政策。
(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四、审查内容
(一) 土地开发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国土资源部答复汇总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
咨询:您好,请问: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司)
二、限供目录有关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在2012年限供目录中“禁占用耕地建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这里的大型商业设施具体为占多少的为大型?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
发〔2014〕1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
20101015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国土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l0)16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
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部决定同步开展全国和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及市县试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冶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明确了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在坚守耕地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由点到面深入推进,特别是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
20101015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国土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l0)16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
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部决定同步开展全国和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及市县试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冶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明确了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在坚守耕地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由点到面深入推进,特别是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
国土资源部60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
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及《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部决定开展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现将《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土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