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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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试题及答案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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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腊中心卫生院从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题

姓名: 单位: 成绩:

一.填空: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于 年 月 日由国务院颁布,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5、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以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 二、单项选择:

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复习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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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适用于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医务人员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管理本行政区域医师工作的机构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人事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协会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须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6个月 18个月 1年 2年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几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年 2年 3年 4年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几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年 2年 3年 4年

经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受理机构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受理执业医师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推荐word版(20页)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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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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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为大家整理出来了,要学习医疗知识条文的朋友们,欢迎大家阅读阅读以下是条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培训计划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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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培训计划

为了更好地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培训计

划:

1、 要求全院职工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的文件,

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 要求全院职工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的正确方法和操作

程序。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

识。

4、 要求全院职工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买卖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

理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对全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科室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设置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兼任,成员由医教部、护理部、院务部、保卫科、感染管理办公室、护保中心等负责人组成。

1、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全

新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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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3月7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

新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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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3月7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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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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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

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

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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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药物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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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的通知

鲁卫监〔2011〕2号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全省医疗机构监督信息互通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范围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有医疗机构。

二、档案内容

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

(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内容 1、医疗机构简况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记录

6、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标准记录(检查方案、检查表、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整改报告)

7、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8、医疗机构不良记分记录(不良记分通知书) (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内容 1、医疗机构简况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