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废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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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六章 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
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
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
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马克思主义学院 程守梅
138 3630 9339
1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案
教研室:基础课教研部 教师姓名:程守梅 授课时间:
课程名称 授课内容 教学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授课专业和班级 授课学时 2 第六章 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1、法治的涵义、标准,2、我国法治与古代法治、西方法治的区别,3、民主的内涵,教学重点 4、我国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法治思维方式的特征。 教学难点 教具和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1、法治、民主的内涵 多媒体教学+传统教具 案例教学法+点拨式教学法+启发式讲授法 时间分包括复习旧课、引入新课、重点难点讲授、作业和习题布置、配 问题讨论、归纳总结及课后辅导等内容 教 学 过 程 复习旧课 导入 第六章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 第一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赵凡 S13500120 硕士五班 法学系刑法学 2013年11月12日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在中国成为了法律史研究的对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举措的实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劳动教养制度作为社会的毒瘤已经被摘去,我们感到欣慰,但是社会秩序的结构调整还需要我们反思即废止后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如何实现法律制度的对接。
劳动教养最初是作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和方式,是“肃反”运动的成果。反右派斗争中劳动教养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之后劳教适用对象不断扩大,各种未达到刑法禁止的程度但是确实构成违法的行为,均可以适用劳动教养进行处罚。此时的劳动教养发展成为“中国法制的怪胎”,同时也被视为一个收纳箱,成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可以轻易地绕开正当司法程序,对某些特地的人进行制裁的主要手段。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项规定均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弹性调整,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劳动教养的实质在于,以不恰当的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来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1)》
精品文章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1)》第一篇: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1)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1)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对解决社会问题起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劳教变得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失控,越来越远离法治的轨道,其弊端日益暴露。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本文试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并就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提出一些看法。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
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xx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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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1)》第一篇: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1)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1)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对解决社会问题起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劳教变得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失控,越来越远离法治的轨道,其弊端日益暴露。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本文试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并就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提出一些看法。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
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xx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
李风雷不服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劳教委)劳动教养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风雷不服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
劳教委)劳动教养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永行初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风雷,男。
委托代理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风华,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勇,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风雷不服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劳教委)劳动教养一案,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明卫、李风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亮、叶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海市劳教委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沪劳委审字第49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2009年8月31日晚,张XX在他人指使下纠集周XX、臧XX、邸XX、李风雷等人携带木棒、铁棍等器械,驾驶豫N26898号面包
规章制度废止
第1篇:废止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申请 篇二: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
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修订和完善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xx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
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机构和组织
为加强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於世成同志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校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工作进程
整个清理和废改立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整改阶段(20xx年9月9日~11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培 训 就 业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文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人培〔1988〕1号 1988年1月29日 已被《劳动法》取代
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动中介活动的通知 劳办力字〔1989〕13号 1989年7月15日 适用期已过
3 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 劳政字〔1992〕19号 1992年12月21日 适用期已过
4 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3〕140号 1993年7月14日 适用期已过
5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5〕43号 1995年1月19日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
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证、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办发〔1995〕27号 1995年1月26日 适用期已过
7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1号 1995年5月9日 适用期已过
8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通知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
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考年龄条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二、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后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原标题: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范本篇一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 图文
公 安 部 文 件
公通字[2009]29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
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
录
公 安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