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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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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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 一、为推动深圳辖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内部的流动,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信息隔离机制。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

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指导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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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

的指导意见

一、为推动深圳辖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控制或者隔离公司内部的信息流动,防止内幕交易行为,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至少应当包括: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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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业务开展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优先”的原则审慎处理;在公司不同

华泰证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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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统一相关业务流程,规范证券经纪人在证券经纪活动中的执业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经纪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托,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注册,代理公司进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各营业部负责人、营销总监及证券经纪人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监督管理证券经纪人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如因监督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各业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公司根据营业部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营业部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并对其证券经纪人队伍规模进行控制。

第四条 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业务

证券经纪人入职等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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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入职等日常管理工作流程与规范

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从招聘到离职要经历信息录入、审核签约、入职培训、证书申领、展业过程管理、后续培训、合同续签等环节,跨越营业部和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两个职能层级,涉及HR系统、CRM系统、薪酬管理系统三大系统。经纪人管理工作流程图如下:

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是营业部加强营销队伍建设的基础,主要

由营销管理岗负责,包括合同管理、HR系统中基本信息的录入、执业前培训、证书的申领、后续职业培训、离职管理等。现就日常管理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 证券经纪人的合同管理

证券经纪人的选聘,由各营业部按照《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华泰证字【2009】222号)统一规定的要求具体,选聘合适的证券经纪人。

1、选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十八周岁以上,原则上不超过五十周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专项考试),并具备协会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7)热爱金融证券行业,熟悉证券相关业务知识;

(8)具有较强的客户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营销能力;

(9)品行端正,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

招商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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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编号: 版 本: 密 级:非密 生效日期:2009年1月 日 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 编制 : 日期:2009年 月 日 审核 : 日期:2009年 月 日 批准 : 日期:2009年 月 日 序号 1 版本号 签发人 签发文号 生效日期

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文件版次 文件页码 第 2 页 共 12 页

目 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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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税讲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45号公告《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要求,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应先减去实际

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40% 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规定从2012年10月开始实施,现将经纪人涉税问题进行如下讲解: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营业税:

营业税税法规定个人月度营业额低于20,000.00元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超过20,000.00元的按5%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营业税的5%缴纳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1、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

3、 5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 三、应纳所得额的计提标准

1、应税所得额=提成-风险保证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提成*40%(展业成本)。

2、风险保证金=提成*5%。

3、应税所得额≤4000,可扣除标准为800。

4、应税所得额>4000,可扣除标准为应税所

招商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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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编号: 版 本: 密 级:非密 生效日期:2009年1月 日 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 编制 : 日期:2009年 月 日 审核 : 日期:2009年 月 日 批准 : 日期:2009年 月 日 序号 1 版本号 签发人 签发文号 生效日期

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文件版次 文件页码 第 2 页 共 12 页

目 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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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2号

现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

华泰证券 辽宁分公司目标型经纪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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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分公司

华泰证辽分字[2012]19号

辽宁分公司目标型经纪人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辖区内各营业部对目标型经纪人的绩效管理。目标型经纪人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业绩报酬=名下客户净创收×基本提成比例×合规展业系数 团队经理业绩报酬=个人业绩报酬+团队管理津贴

团队管理津贴=团队成员净创收(不含本人)×管理津贴提取比例

一、基本提成比例 阶段考核期 1-3个月 4-6个月 7-9个月 10-12个月 解释说明:

(1) 新入职目标型经纪人,前三个月基本提成比例保底为40%。 (2)入职三个月后,按上表中阶段考核期的期限,根据月末客户资产和当月净创收指标确定当月基本提成比例(两项指标满足任意一项即可)。

(3)若三个月后,月末客户资产不足500万或当月净创收不足

月末客户资产 500万 1000万 1500万 2000万 当月净创收 1万 2万 3万 5万 基本提成比例 40% 50% 60% 70% 1万元,则基本提成比例保底为20%。

(4)若提前完成阶段考核期相对应的业绩指标,则按所完成业绩对应的基本提成比例执行。

(5)若超期完成阶段考核期相对应的业绩指标,则按所完成业绩降一档对应的基本提成比例执行。

二、合规

境外股东参股中国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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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东参股中国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2009-06-24 14:31:33| 分类:外商投资法律实务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参股中国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2、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3、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4、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在华开展业务的组织形式

2009-06-23 10:16:45| 分类:外商投资研究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外国银行在华开展营业,经过批准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

1、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2、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