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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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字[1995]第30号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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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
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
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19)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19)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4)
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4)
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4)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
最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防治
河南理工大学瓦斯地质研究所 魏风清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机理 煤与瓦斯突出分类 煤与瓦斯突出特征与规律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方法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机理 单因素假说 综合假说 流变假说(周世宁,何学秋) 球壳失稳理论(蒋成林,俞启香) 固流偶合失稳理论(章梦涛,梁冰)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机理 综合作用假说 该类假说最早由前苏联的Я.Э.聂克拉索夫斯基教授在50年代提出, 他认为煤与瓦斯突出是由于地压和瓦斯的共同作用引起的。到50年代 中期,А.А.斯科钦斯基院士根据开采突出危险煤层的经验,以及当时 的科研工作成果,提出突出是由于下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地压; (2)包含在煤体中的瓦斯; (3)煤的物理力学性质,煤的微结构和宏观结构及煤层结构; (4)在急倾斜煤层中,煤层工作面附近的煤的自重。 这些为综合假说奠定了基础。 综合作用假说认为:煤与瓦斯突出是由地应力、包含在煤体中的瓦 斯以及煤体自身物理力学性质三者综合作用的结果。持综合作用假说 观点的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及防治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及防治措施
学院: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 倪 开 放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及防治措施
摘要:介绍了瓦斯的形成及赋存情况,并总结分析了国内外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突出类型、突出条件、突出一般规律和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重点比较分析了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的各种方法及针对性防治措施,而且总结出了各种防突的方法的效果的比较。
关键词:煤与瓦斯突出 预测 防治措施
1 概述
古代植物在堆积成煤的初期,纤维素和有机质经厌氧菌的作用分解而成。在高温、高压的环境中,在成煤的同时,由于物理和化学作用,继续生成瓦斯。 煤层中瓦斯总体来说分为两个阶段: 一:生物化学成气时期,厌氧微生物分解有机物产生CH4;二:煤化变质作用时期,有机物在高温、高压下,挥发份减少固定碳增多,生成气体主要为CH4和CO2。 瓦斯不助燃也不能维持呼吸,达到一定浓度时,能使人因缺氧而窒息,并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瓦斯主要的赋存状态主要以游离态、吸附在煤的表面、吸着在煤上以键连在一起。
煤矿地下采掘过程中,在极短的时间内,从煤、岩层内以极快的速度向采掘空间内喷出煤、岩和瓦斯,并伴随有巨响及七郎现象,称为煤与瓦斯突出。这是煤矿地下开采过程中的一种动力现象。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
煤矿局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煤矿局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1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2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第3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
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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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
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
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
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
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
煤矿局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煤矿局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1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2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第3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
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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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
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
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
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
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突设计
目 录
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及突出区域的划分 ........................................................... 2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3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3 (二)区域防突措施 ......................................................................................... 4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 4 (四)区域验证 ......................................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突设计
目 录
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及突出区域的划分 ........................................................... 2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3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3 (二)区域防突措施 ......................................................................................... 4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 4 (四)区域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