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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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占用公路赔(补)偿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国、省、县乡公路的国、边防公路。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养护材料均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破坏;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
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必须按本规定所列对应项目标准赔偿或补偿。(标准附后)
损坏本规定未列的路产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故意破坏、非法占用公路路产、侵犯公路路权的,除按本规定所列标准赔(补)偿外,并按《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缴路产赔(补)偿费,必须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开赔(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
《损坏占用公路赔(补)偿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国、省、县乡公路的国、边防公路。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养护材料均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破坏;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
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必须按本规定所列对应项目标准赔偿或补偿。(标准附后)
损坏本规定未列的路产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故意破坏、非法占用公路路产、侵犯公路路权的,除按本规定所列标准赔(补)偿外,并按《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缴路产赔(补)偿费,必须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开赔(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损坏混土路面,按交通部交工字(89)305号文规定,一、路面 1、公路路面及公路用地内倾倒废土、垃圾等 2、汽、柴油等化学物品污染沥青路面 20 80-160 180 240 160 120 80 40 60 25 鄂价费[2003]100号 面积按长度×(损坏宽度+0.5米计算)。 按沥青档次不同在标准内确定 厚度小于或等于22cm 厚度大于22cm 按损坏每层分别计收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 3、损坏、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 4、损坏、挖掘沥清混凝土路面 5、损坏、挖掘沥清混凝土路面 6、损坏、挖掘沥清表处路面 7、损坏、挖掘石灰土基层 8、损坏、挖掘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损坏水泥、沥清路面划痕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收 费 项 目 9、损坏路面履带车、铁轮车 10、埋设线缆、管道挖掘横穿公路 11、使用千斤顶损坏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
第三条 省辖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因损坏和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而承担的,用于修复被损坏和占用的高速公路、恢复高速公路路产原有功能的费用。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1、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或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利用高速公路设施或对高速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2、交通事故等原因对高速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3、经批准确需在高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补(赔)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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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一: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XX〕63号) ??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苏政发〔20XX〕6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XX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XX年的0.92吨标准煤下降到0.74吨标准煤,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XX年的137.3万吨减少到112.6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96.6万吨减少到82万吨,分别下降18%、15.1%。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
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8日
(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025-86266061;电子邮箱:wjf@jshb.gov.cn)
附件: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
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运[200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1.25 【实施日期】2008.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交运〔2008〕5号)
各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贯彻《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深化机动车维修信誉管理,打造“江苏快修”服务品牌,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引导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厅在总结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运管局。 附件: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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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的原则要求、维修服务流程及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