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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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四)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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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国家公诉人的角色 根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力,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作为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较为适当。这是因为,在我国,公诉的职能源于监督的职能,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所以,对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也应理解为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察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正是 源于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其它方面的法律监督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法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刑事诉讼一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的国家公诉人的角色,其既不应享有胜诉的利益,也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中,应有相应的规定协调、处理好公民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主体关系。笔者认为,公民和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行使诉权,即均可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根据各自由法律赋予的不同地位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合理分工和统一协调。 (一)在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未予受理时,可由检察机关行使

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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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思考

摘要 2011年5月,贵州省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蔡长海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污染损失107.3万元。本文将通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分析来探讨当下对环境法的思考。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免责 环境污染

案例简介 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经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即是由这个组织发起的一项环保公益活动。这个活动以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98条河流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目标。蔡长海参加了此项公益活动,并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

2011年5月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2012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龙兴光有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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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作者:冯炯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年第10期

[摘 要]随着环境侵权案件的不断出现,现实生活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正面临着诉讼费用高昂、诉讼成本高涨且资金短缺的状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改变传统民事诉讼的收费方式,建立国家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确保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因经济方面因素而止步不前,才是真正有效地维护环境公益,实现环境和谐。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经济分析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0.137

[中图分类号]D925;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0-0-02 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问题成为各国实现现代化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开始腾飞,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各地频频出现的严重雾霾、水源环境的破坏、以及河流的污染一直困扰着人们,环境问题已经到了亟需改善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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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作者:冯炯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年第10期

[摘 要]随着环境侵权案件的不断出现,现实生活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正面临着诉讼费用高昂、诉讼成本高涨且资金短缺的状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改变传统民事诉讼的收费方式,建立国家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确保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因经济方面因素而止步不前,才是真正有效地维护环境公益,实现环境和谐。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经济分析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0.137

[中图分类号]D925;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0-0-02 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问题成为各国实现现代化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开始腾飞,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各地频频出现的严重雾霾、水源环境的破坏、以及河流的污染一直困扰着人们,环境问题已经到了亟需改善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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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简要探讨

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刚失去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而言,其重要性无需多言,在未来的发展中,也是检察机关塑造新形象最主要的发力点。

尽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的固定,但在此之前,包括在2015年7月后的试点期间,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质疑一直存在,今后能否卓有成效地开展此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仍存在不确定因素。下面将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主,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作简要探讨。

一、关于线索来源和筛选标准

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之所以意义重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其主动出击性。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对人监督相仿,公益诉讼是对事的监督,都可以视作对法律实施情况主动的监督,因而同样面临开拓案源的难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检察院实施办法》)第1条、第2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相关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该“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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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比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买方甲逾期不支付货款,卖方乙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货款的诉讼。只有在乙怠于行使其对甲的到期债权,对丙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甲的权利。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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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来源:三山区法院 浏览:488次 发布日期: 2010-09-07 我市三山区法院曾受理了本市首起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的民事纠纷案件:被告刘某系国家机关干部,通过其朋友将被告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几间老房子购买下来,原告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件中发现此情况后,认为被告刘某系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为维护集体利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间买卖合同无效。本案受理后,大家对于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有着不同看法,那么,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是何地位呢?能否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呢? 一、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当事人说与原告说,即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与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无甚区别,故称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当事人或原告人;二是国家监诉人说,即检察机关处于代表国家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无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参与民事诉讼都是实现其法律监督目的的手段,既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其参与的案件的任何阶段,都只代表国家实行法律监督,其国家立场任何时候都不变;三是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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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和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设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为此,我国许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借鉴国外的他山之石,利用国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笔者在研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着《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后,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方面,并非他山之石一定能攻玉,国外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就不能在我国适用,为此笔者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主张。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已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近几年,行政公益诉讼已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文章也常见于许多期刊杂志,特别是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掀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讨论高潮。很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认为许多外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理论可以适用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笔者最近有幸拜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

教育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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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李军 娜迪拉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02期

〔摘要〕 现阶段,对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所能采取的民事诉讼途径面临着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由于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以政府为诉讼主体的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具体适用程序做出规定。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宪法所赋予的自治权限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来解决教育公益诉讼的立法问题。

〔关键词〕 义务教育;家长;民事责任;教育民事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F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2-0080-05 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强制性。但由于深受普遍存在于全国的不正确的教育观念、就业压力导致的读书无用论以及主要存在于新疆的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父母不送子女就学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本

教育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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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李军 娜迪拉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02期

〔摘要〕 现阶段,对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所能采取的民事诉讼途径面临着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由于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以政府为诉讼主体的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具体适用程序做出规定。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宪法所赋予的自治权限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来解决教育公益诉讼的立法问题。

〔关键词〕 义务教育;家长;民事责任;教育民事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F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2-0080-05 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强制性。但由于深受普遍存在于全国的不正确的教育观念、就业压力导致的读书无用论以及主要存在于新疆的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父母不送子女就学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