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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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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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中债字[2007]47号

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结算成员:

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的业务操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联系人:刘铁峰88087974 周燕88086325

附件:《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1

附件:

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含选择权债券是指发行文件中规定该债券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债券、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债券、合并选择权债券、定向转让选择权债券、延期兑付选择权债券等。

投资人回售

第三条 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 在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结算成员发布“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回售公告”。公告中明确债券回售券种、债券回售申请期、选择权行使日、回售价格等相关事项。

(二) 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的回售期间内通过中央

台指选择权波动率指数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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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指选择权波动率指数之介绍

臺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之介紹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08年4月

台指选择权波动率指数之介绍

簡報大綱前言 波動率指數之介紹

意義與目的 編製公式國外主要交易所波動率指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概況 現行臺指選擇權波動率編製概況 臺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與加權指數關係圖

台指选择权波动率指数之介绍

前言臺指選擇權交易活絡,惟一般人對於選擇權訂價模型 之關鍵參數「波動率」之估算仍屬陌生 依 FIA 統計,本公司2007年臺指選擇權交易量為 92,585,637口,居全球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第5 名 依實證研究結果指出,臺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的高低, 確能反應市場上價格波動之情形,可作為交易、避險 策略之參考 大多數選擇權的交易者以波動率當作交易策略的指標, 甚至以波動率作為報價方式3

台指选择权波动率指数之介绍

波動率指數之介紹—意義與目的1993年 CBOE 所編製 意義及目的以選擇權市價反推之隱含波動率,經由適當的加權平均計 算而得 反應交易人對未來30日股市波動之看法,當股市受到利空 消息影響而“急跌”時,波動率指數會快速上升,故又稱 “投資人恐慌指標” VIX指數愈高 市場愈感不安 VIX指數愈低 市場變動愈趨和緩 因為股市和選擇權並不是同一個市

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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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它源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理念和程序处分权原则.旨在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效率、增进民事判决的信服度和接纳度。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和制度运行现状,分析了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法理基础 价值透视 现状与缺陷 一、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涵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

同许多法学概念一样,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但通常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选择一定的程序及与程序相关事项的权利:狭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性事项的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1]程序选择权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它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观积极性,鼓励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程序的主体。程序选择权的精髓在于让当事人自己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程序二者之间权衡,由他根据自己的实际需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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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 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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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 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

债券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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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券款对付(DVP)结算业务-对零余额管理的分析??1.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A??纯券过户(FOP)??B??见券付款(PAD)??C??见款付券(DAP)??D??券款对付(DVP)????

2.在每个结算日的什么时间(),中央结算公司将成员DVP账户的剩余资金一次性清退。A??A??16:30??B??4:30??C??16:40??D??17:00????

3.下列哪项不是产生滞留资金的原因?D??

A??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关闭时间晚于大额支付系统。??

B??成员确认结算指令的时间太晚,导致结算完成之后来不及将专户的资金汇出。??C??16:30分的资金自动退回??

D??成员多次汇划资金,增加结算环节。????

4.下列哪项不是自动退回对结算成员的影响?C??A??成员多次汇划资金,增加结算环节??

B??自动退回的待结算资金未及时划回专户,导致结算失败??C??成员在商业银行资金账户的收益较高??

D??成员在自动退回后再次汇入待结算资金,结算完成后可能来不及汇出导致资金滞留????

5.关于如何做好业务衔接的说法,错误的是()。D??

A??在做好前中后台业务衔接的情况下,尽早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B??自动退回时点

审计业务操作流程(含业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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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所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政策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本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我所所有的审计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执行。

本流程所称的合伙人是指事务所股东。其中:首席合伙人指主任会计师,管理合伙人指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主管合伙人指负责业务部室的合伙人和负责分所的合伙人,项目合伙人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第二条 业务风险分类

根据项目性质、客户规模、业务风险的高低,以及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等,本所将项目划分为A、B、C三类,对各类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划分为A类项目: (一)A类上市业务

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及其重大子公司(指资产或收入、利润占合并总资产或合并总收入、总利润20%以上的子公司)的鉴证业务

(二)A类非上市业务

1、除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以外的证券、期货业务,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及其重大子公司(指资产或收入、利润占合并总资产或合并总收入

债券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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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券款对付(DVP)结算业务-对零余额管理的分析??1.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A??纯券过户(FOP)??B??见券付款(PAD)??C??见款付券(DAP)??D??券款对付(DVP)????

2.在每个结算日的什么时间(),中央结算公司将成员DVP账户的剩余资金一次性清退。A??A??16:30??B??4:30??C??16:40??D??17:00????

3.下列哪项不是产生滞留资金的原因?D??

A??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关闭时间晚于大额支付系统。??

B??成员确认结算指令的时间太晚,导致结算完成之后来不及将专户的资金汇出。??C??16:30分的资金自动退回??

D??成员多次汇划资金,增加结算环节。????

4.下列哪项不是自动退回对结算成员的影响?C??A??成员多次汇划资金,增加结算环节??

B??自动退回的待结算资金未及时划回专户,导致结算失败??C??成员在商业银行资金账户的收益较高??

D??成员在自动退回后再次汇入待结算资金,结算完成后可能来不及汇出导致资金滞留????

5.关于如何做好业务衔接的说法,错误的是()。D??

A??在做好前中后台业务衔接的情况下,尽早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B??自动退回时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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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9]254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

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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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

业务操作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信保保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业务定义和种类

第一条业务定义

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是指,针对出口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包括综合保险、统保保险或特定买方保险等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在出口企业将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保险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予我行的基础上,我行在中信保承保赔付范围内向出口企业提供的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账担保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业务适用范围

1、本细则仅适用于短期(不超过360天)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在基础交易符合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已向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保保理业务。

第三条业务种类

我行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属于标准贸易融资产品,该业务项下分为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和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