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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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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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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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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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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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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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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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

被征地农民社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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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办法

(修订案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妥善解决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辖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可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市辖三区内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2亩(以户为单位),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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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

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长人社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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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长人社发(2011)2号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10)27号),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的调整问题

从2008年4月1日起,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政策执行,个人账户记账规模即1995年4月至1997年12月计16%、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计11%、2006年1月起计8%。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征地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1.

二、 关于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调整问题 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长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推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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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发布日期】2009-08-17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

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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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粤人社函〔2010〕481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

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制订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

一、县(市、区)(不设县的东莞市、中山市由市,下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的内容。被征地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征地基本情况(格式见附

大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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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版)正式颁布

经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修订本)》正式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据悉,此前,县征地补偿安置办公室会同镇、园区及县直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研究,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将《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暂行)》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补充意见》进行了整合归并,重新修订了《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版)》。此文件的颁布执行,对解决失地农民长久生计、提高广大群众幸福指数、促进园区项目建设意义重大。

《实施办法(修订版)》主要从几个方面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一是统一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原来县域内划分区片为2万元/亩、2.5万元/亩、4万元/亩统一调整为农户可以根据家庭实际选择2万元/亩、2.5万元/亩、4万元/亩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待遇;二是根据经济发展和区片价格调整等因素,调整了失地农民养老金和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待遇。即失地农民养老金由每

被征地农民补偿办法发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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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补偿办法发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解读

江苏省长梁保华签署的第26号省政府令———《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发布,9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执行。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立法,在全国还是首次。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张洪甫副厅长。

记者:第26号省政府令涉及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备受关注。请谈一谈这部规章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张: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数量不断增加,每年因征地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省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上,我省目前大多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虽然这种方式简单易操作,但失地农民一旦把有限的补偿安置费用完,而又不能就业,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尤其是中老年失地农民。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通过立法形式,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03年初,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法制办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意见,并广泛听取被征地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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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2010-09-30 16:00:44)

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6月30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并规定全省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