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是多久
“撤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是多久”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撤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是多久”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撤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是多久”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最新2篇)
受利益立场的驱使,人们在做买卖时,难免会与对方发生摩擦,甚至是发生合同纠纷,而这并是人们所希望看到的。那在交易中,当事人应该如何预防合同纠纷呢?如果纠纷没能顺利预防,您也可以采用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说。下面是白话文整理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最新2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篇一:无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篇一
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财产的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返还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从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据作者讲,其观点也被最高法院的判决采纳。事实上最高法院关于无效合同(hetong)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的确是采取否定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一期关于深圳安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如何确定合同无效的诉讼期限?.doc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如何确定合同
无效的诉讼期限?
的,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的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现实中,导致的原因比较多,那大家知道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都有哪些吗?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增加,那么在解决合同无效纠纷的时候,这个是多久呢?和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的时效是多久?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第52条列举的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这类合同的无效原因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欺诈、胁迫手段;二是,合同有损国家利益,两者缺一不可。所谓欺诈,就是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的梳理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的梳理
编者按:在不良债权诉讼过程中,债权是否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受到法院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诉讼时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中断,从中断之日起将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那么哪些方式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哪些方式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呢?本文将予以梳理。
一、中断诉讼时效方式的一般法律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有: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的中断诉讼时效的特殊方式
1、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发公告可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
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诉讼时效制度长期以来都是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法学界以往争论的不少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围绕诉讼时效制度,仍有不少有待探讨的内容。本文拟就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实践价值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其他类型期间,尤其是与或有期间之间的关系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大方。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其实就是诉讼时效制度何以得对特定类型请求权进行限制的正当性依据。它事关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价值,包含着诉讼时效制度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价值判断结论。讨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讨论所有其他诉讼时效制度中价值判断问题的出发点。换言之,围绕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以及适用产生的所有价值判断问题,最终都必须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出发来寻找答案。不能妥当把握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妥当确定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也无法妥当确定导致诉讼时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http://www.chinalawedu.com/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
最高法关于对账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解答
关于对账单之诉讼时效问题
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
借条、欠条的区别和诉讼时效
欠条不同于借条。从文义上理解,所谓“欠条”本来就是债务人应给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凭据。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借条、欠条的区别和诉讼时效
欠条不同于借条。从文义上理解,所谓“欠条”本来就是债务人应给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凭据。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在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下,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互不相同。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但是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着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欠条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
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
债权转让通知对诉讼时效影响的认定
债权转让通知对诉讼时效影响的认定
案情
2003年1月15日、1月30日、3月31日,河南省南召县华龙辛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龙辛夷公司)以房屋、机械设备、土地作抵押,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简称农行南召支行)签订了三份贷款合同,分别贷款68万元、182万元、18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1年。三笔贷款均只偿还了少量利息。2008年,农行南召支行把以上不良贷款剥离给财政部,同年11月17日通知华龙辛夷公司,同日,华龙辛夷公司在农行南召支行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上盖章并签署“同意转让给财政部”。同月,财政部下发文件委托农行对上述转让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农行南召支行于2010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龙辛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同时支付相应利息以及复利。
裁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农行南召支行要求偿还68万元和182万元这两笔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而180万元借款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对该18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除对一审部分利息起算问题作出微调之外,对原
诉讼时效过了又写欠条有效吗
诉讼时效过了又写欠条有效吗
一、诉讼时效过
原先的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和之间的实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有的,即本来可以不还这笔钱。但是,由于又和对方签订了新的欠条,就等于放弃了原先的时效利益,所以现在反悔已经迟了。尽管是在强迫下签的,但在法律上要证明自己在当时出于对方的强迫是很难的。
二、欠条与借条是一样的吗
法律规定没有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但是,法律又规定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限却是20年。借条跟欠条在法律意义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