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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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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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与周边房屋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除外)关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共有,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服务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具体的范围详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目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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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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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保修期

第四条 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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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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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

作者:广西省桂… 安防工程来源:不详 点击数: 20 更新时间:1996-8-1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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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发改、房产、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及各城区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市拆迁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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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发改、房产、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及各城区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市拆迁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

物业管理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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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目录一、中心概况二、生产安全三、服务与管理四、人力培训五、党建工作六、存在问题七、明年工作重点20xx年物业管理中心紧密围绕创建“国际一流”东方地球物理公司的发展目标,在库尔勒基地管理处的领导下,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确保安全、维护稳定”为工作思路,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受到基地用户的欢迎和好评。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汇报如下:一、中心概况物业管理中心共下设五个班组。即动力站、供热站、维修队、环卫绿化队和楼宇管理站。全年员工(包括临时季节工)总人数为193人,其中在职职工51人,再就业87人,临时用工54人;中专以上学历20人。管理范围:整个基地院区的正常供暖、供电、供水、院区环卫绿化和业主服务。供暖面积19.8万M2,绿化面积26.5万M2,服务用户1000余户。物业管理中心共有设备113台套(其中消防12台套;供热33台套;供电55台套;供水6台套;车辆6台套;空调9台套;电梯2台套。)二、安全生产物业管理中心设备多、特种岗位多、危险源多(高空、触电、高温、压力容器、机械伤害等),生产现场复杂,安全工作难度大。为确保安全生产,06年中心安全工作着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员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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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总结工程经验,累积资料,交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编:541002,E-mail:gxglbah@yahoo.com.cn),以便今后订时参考。

本规定编委会 主 任:黄家城

副主任:董林寿 张克俭 肖永泰 谷海洪 王代连 杨守庚 陈克东 易贤立 编 委:韦 伟 谭 波 覃建民 刘高齐 刘小光 唐文彬 邱日安 陆永锦 刘永平 盛铁桥 李小平 胡季珍 戴增琼 方晓辉 雷青松 白先敏 蒋慕云 覃联英 王义鸣 王常青 叶 昆 黄 琳 吴 毅 王海斌 于小明 庾爱

物业维修资金应急维修模式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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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应 急 维 修 使 用 程 序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

1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应急维修使用程序)

一、一般规定

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使用应按申请、现场认定、公告和抢修、付首付款、公示、拨余款的程序办理。

2.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1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2.2 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2.3 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2.4 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2.5 其它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3. 可直观认定的应急维修情形

3.1 电梯钢丝绳出现断裂、断股的,限速器钢丝绳断股;

3.2消防系统水泵锈坏、管道破损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消防部门承担的除外。 3.3电力系统出现供电主线路破损、烧坏、漏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的除外。 3.4供水系统供水主管道爆裂造成供水中断及漏水,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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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bsgjj.cbs.gov.cn:8888/wt-web/gr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中心简介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200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要求,经白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为白山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内部设立综合科(档案室)、内审稽查科、财务科、信贷科(项目贷款科)、归集科、行政执法督察科、信息科、长白管理部、江源管理部、靖宇管理部、临江管理部、抚松管理部等12个科室及部门,实有工作人员75人。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国家、省相关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为指导,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缴存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