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都办发[2008]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或其他经营性企业实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社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包括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农业合作联社、农业合作社。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核算。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0-06-12 10:41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点击:
次
相关文章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谈起 发布时间:2006.10.23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县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院实际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原告的同胞兄弟妹3人加上原告之长嫂,一家共7人取得了原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一直延包至今。其间,在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义
1、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的重要体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清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农村“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从中央到省市高度重视,其目的是为了搞清村级“三资”现状,规范村级“三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政策和省市的部署上来。
抓好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还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据了解,一些乡村干部对“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存在“四种心态”:一是轻视的心态。认为农村集体“三资”在农村经济中所占比重小,清不清理、监不监管,无碍大局。二是畏难的心态。认为“三资”清理和监管“全覆盖”涉及千村万户,工作量大,完成任务难,保证质量更难。三是敷衍的心态。一些同志认为,从农村税费改革到化解村级债务,“三资”清理搞了多个回合,监管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再搞清理监管也是无济于事,因而态度消极,敷衍了事。四是反感心态。有人认为三资清理是县区、部门要找村里和村干部的问题,与村过不去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 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所辖村居集体“三资”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现将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共辖*个行政村,辖区人口**人。2011年人均纯收入**元。这次清产核资共清查货币资金**元,其中:银行存款**元,账面现金**元。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元(其中:在建工程**元),债权总额**元 ,债务总额**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亩,园地**亩,林地**亩。
二、主要做法。
一是进行了广泛动员,召开了动员大会,并举办了业务培训班;二是成立领导机构,为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三是精心制定方案,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四是坚持分类指导,选取**村、**村作为全处清产核资工作试点,以点带面,辐射全处;五是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这次清产核资数据真实有效;六是强化监督实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确保清产核资工作取得实效。
三、取得的成效。
1、摸清了村集体家底。通过清产核资,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乡农村集体总资产为**元,负债为**元,所有者权益**元。为下一步村集体发展奠定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自查报告
篇一:三资管理自查报告
八家子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是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也是诱发农村干部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历来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视“三农”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也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我镇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检查调研,自查工作进展顺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近几年针对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的现象,建立了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我镇全面推行“村账镇代理”制度,到2007年已将全镇所有行政村的财务全部纳入了乡(镇)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一季一做账、一季一公开”制度,要求按村财管理运作程序设立财务公开栏,及时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增加财务“透明度”,加大群众监督力度。从2009年初开始,我镇明确了公开招投标的程序、范围,对农村集体资产转让、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制定出台了相关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了清产核资,建立村级台帐。通过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村“三资”管理混乱的局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强化财务公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区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一、理顺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集体资金不能平调、挪用、挤占。它包括财政部门拨入的“管
理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和村集体自筹的“建设资金”(专业承包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以资代劳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两部分。在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三不变”的前提下,由乡农经站统一监管,按照“一要运转,二要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分村建账,统一管理。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开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二、严把集体资金收取和支出关
1、严格控制举债,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应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农经站不予挂账,所借资金不予划拨,其后果一律由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以防止集体举债失控和债务的“体外循环”。
村集体不准给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如发生,谁担保,谁负责。
2、凡是村集体向农民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