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劳动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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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简答论述
简答题: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
经济法也莫不如此。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
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我们对经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
经济法也莫不如此。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
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我们对经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
经济法也莫不如此。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
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我们对经
国际投资法体系
论当代国际投资法的规则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总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总的来说,现行国际投资规则体系主要由各国的国内法规范和一些双边、多边协议,以及国际习惯构成。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WTO框架下的国家投资协议;国际习惯等等。它们提供了当前国际投资的法律环境。
一.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律规范 1.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规则
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为吸引外资,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的同时,在税收、外汇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优惠待遇。这类涉外投资法是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首要的组成部分。 2.发达国家国际投资规则
资本输出是发达国家开展跨国经济活动的一大基石,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力地位,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各类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鼓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主要包括信贷优惠、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其它援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劳动关系法资料自考
浙江省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608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效的时间是( )
A.1995年7月5日B.1994年7月5日
C.1995年1月1日D.1994年1月1日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21世纪我国的劳动立法?( )
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B.《失业保险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工伤保险条例》
3.以下有关国际劳工组织知识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B.中国在解放前没有参加国际劳工组织
C.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际劳工大会
D.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 )
A.对人的适用范围B.对物的适用范围
C.空间上的适用范围D.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5.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
A.拒绝执行B.提出批评
C.检举D.控告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
劳动法案例
1.孙某被某私营快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孙某正在厨房埋头洗碗,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孙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孙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药费,快餐店拒绝支付。理由是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由韩某支付医疗费。孙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此案? 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孙某的请求?
答案:(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此案,因为孙某与快餐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孙某的请求,因为孙某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2. 李某与某宾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款规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
劳动法案例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
例1:小张从乡下进城打工,经人介绍,在一户人家从事家庭保姆工作干了3个月后,不张发现雇主并未提供原来承诺的条件和待遇,此外还经常布置不属于她的工作。因此,小张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雇主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小张与雇主是否是劳动关系?
? 答: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者的条件 ? 双方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 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双方为劳务关系
? 双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 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2: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
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由此分析——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 但为保护大学生,各地又有一些规定,如北京市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
例3:在校大学生李某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到附近的饭店打工。为了积攒下学期的学费和生活
费,李某打算暑假期间留在饭店打工,并要求该饭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遭到饭店的拒绝。
问:李某的要求合理吗
劳动法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2002年5月,林某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林某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助厨师做一些杂活。因为林某年级幼小,只有15岁,所以餐厅经理同与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林某表示同意。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林某年级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林某向经理提出辞职,但是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缴纳违约金500元,林某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林某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林某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林某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 试着分析:
(1)林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答:本案件中,不能够。因为李某尚不满16岁,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林某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答:不需。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2、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
劳动法串讲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要点: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