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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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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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这一条对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致。
从罗马法到德、法民法典,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三者的关系都是清晰的。合同法生效之前,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为确保计划的实现而过分强调合同的履行,滥用了“违约金”这一名称,随意赋予其强制性,造成了混乱。合同法结束了这一局面。 1.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用
对于违约金,合同法摒弃了违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原则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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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回到了应有的赔
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并存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并存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违约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因三者的性质、作用及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并存的问题。对于这三种民事责任并存时如何适用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做法不一。笔者就以上三种违约责任如何适用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方法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中常见的责任形式。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的责任。违约金在本质上是法律强制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一笔金钱,它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失,也不影响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例如,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违约方在向非违约方承担迟延履行义务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常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只要一方违约首先推定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对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基本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另一种观点是违约金的性质是以惩罚为主补偿为辅。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违约
事实和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不能简单的认为违约金在补偿性
试论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及调整
试论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及调整
一、违约金的性质
(一)违约金性质的分类
违约金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罚金制度,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违约金具有效益性、安全性等特点使得该项制度在民商交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前者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又被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的惩罚,其目的是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惩罚性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通常是比较高的数额。
(二)违约金性质的法律规定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违约金具有双重属性,从发展过程来看,法国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首先确认了违约金的概念,并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肯定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但未排除惩罚性违约金,如《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债权人不得同时为给付主债务与违约金的请求,但违约金系纯为履行迟延而约定者,不在此限。”与法国稍有不同,德国更为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德国民法典》第339条:“债务人对债权人约定在不履行债务或不以适当方式履行债务时,应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者,于债务人迟延时,
试论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及调整
试论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及调整
一、违约金的性质
(一)违约金性质的分类
违约金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罚金制度,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违约金具有效益性、安全性等特点使得该项制度在民商交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前者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又被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的惩罚,其目的是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惩罚性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通常是比较高的数额。
(二)违约金性质的法律规定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违约金具有双重属性,从发展过程来看,法国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首先确认了违约金的概念,并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肯定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但未排除惩罚性违约金,如《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债权人不得同时为给付主债务与违约金的请求,但违约金系纯为履行迟延而约定者,不在此限。”与法国稍有不同,德国更为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德国民法典》第339条:“债务人对债权人约定在不履行债务或不以适当方式履行债务时,应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者,于债务人迟延时,
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超期的违约金意思就是合同一方未能如期按照合同上约定
的要求还款或是完成其他义务工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需要按照合同上书写的违约金金额赔付给对方的损失费用。
当然,一些合同上面不会直接写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而是写明了具体赔付的方案或计算方法,未能如期完成合同上任务的那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以下几个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超期违约金的规定
(一):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提前约定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合同内容,需要赔偿的金额,也可以不说明具体金额,而是写下具体的赔偿方案或赔款的计算方法。
比如小云和小机为合同甲乙两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约定如果小云租借小机的房屋一年,但如果超过两个月不给房租的话,除了补交房租外,还需要付违约金200元。
这种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是可以的。但小机也可以不约定实际金额,以具体方式进行计算。比如,若果小云超过两月不给房租,就要按照原本房租的110%来偿还拖欠的房租。这种按照计算方法的赔付也是可以的,只看双方的需求是怎么样的。
(二)即使合同内白纸黑字写明赔偿违约金的金额,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也仍有权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或是减少的调控。
比如当合同上写的违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第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对这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王成
【摘要】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 【全文】
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 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王成
【摘要】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 【全文】
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 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
2017年海南省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违约金与定金试题
2017年海南省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违约金与定金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6 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划分为:①总价合同;②单价合同;③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以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从小到大的顺序来排列,正确的是。 A:①→②→③
B:①→③→② C:③→①→② D:③→②→①
E: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综合评价为优良的必要条件是。
A:质量评定大于等于90分 B:项目法人工作评价大于等于90分 C:施工单位工作评价大于等于90分 D:监理工作评价大于等于90分 E: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下列__的管道阀门,应逐个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A.输送剧毒流体 B.输送热气 C.输送氧气
D.给水排水
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施工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
A:2% B:4% C:5% D:8%
5、企业员工(非特种作业员工)因放长假最短( )以上重新上岗,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A:一 B:半 C:两 D:三
6、安全检查的重点是
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
“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
《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89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法则。
定金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的订立或者成立、生效、解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则必须要满足一下要件:
一、定金应当书面约定并实际交付。
我国现行的《担保法》第90条明确规定,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须要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定金性质应约定明确。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准确约定定金性质。如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等,都不属于定金性质,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
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