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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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地税发[2005]第43号 | 添加日期:2005-05-11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7701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
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川地税发[2006]8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7-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行为税处)报告。
附件:(略)
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凭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第10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川地税发[2006]8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7-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行为税处)报告。
附件:(略)
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凭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第10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2011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二、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采用随流转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统一按照以下附征率标准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月营业(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附征率为0;月营业(销售)额超过20000元的,附征率为1%。上述月营业(销售)额包括核定月营业(销售)额和超定额补税营业额。 三、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在地税部门代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皖地税?2006?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
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逐步推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手段。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作为今年全省地税系统规范管理年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逐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今年,各级地税部门要对代扣代缴税款总量前50位的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纳税义务人基本信息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所载信息为基础,不再另行填报?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属于重点纳税人的,其相关涉税信息按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办理。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
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质量,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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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
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质量,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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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