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主体包括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2.民事主体包括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相关的资料有哪些?“2.民事主体包括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民事主体包括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2.民事主体
二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做人的资格”,是一种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等特征,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想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依据《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关知识点1:胎儿的利益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①胎儿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该婴儿所有,由监护人监管;胎儿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按婴儿的遗产法定继承。
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相关知识点2: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
2.民事主体
二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做人的资格”,是一种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等特征,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想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依据《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关知识点1:胎儿的利益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①胎儿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该婴儿所有,由监护人监管;胎儿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按婴儿的遗产法定继承。
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相关知识点2: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
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所规范的, 仅受道德或习惯规范者,不是法律 关系。
法律关系是存在人与人之间,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法 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民事法律 关系是众多的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民事法律关系
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各种 民事关系,如甲购买衣服、乙的 孩子出生、丙死亡、丁伤害他人 等等。不管这些人是否意识到他 们的行为受民法调整,事实上, 他们都正在缔结或参加或引发一 项具体的民事关系,这就是事实 上的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通常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 一种的权利义务关系。(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 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中心轴线。民法的主要内容都是以民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C )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 )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CD) A、物权关系 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 无形 绝对 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C )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 )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CD) A、物权关系 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 无形 绝对 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
民法学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含答案)
一、选择题
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继承的1万元人民币向路边洒去,该事实的性质如何?(C )
A 表意行为 B 非表意行为 C 事件
D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为(D ) A 单独责任 B 按份责任 C 并行的连带责任 D 补充的连带责任
3、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C) A 日出 B 备课 C 赠与 D 恋爱
4、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C ) A 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 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 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 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实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5、甲、乙在火车上认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一、三个民法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主体体系:
民事主体体系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重点对象。 民事诉讼主体体系:
民诉主体体系
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以上 3个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但在笔者的教学中,发现常有不少考生混淆了三者的关系,以致发生许多概念上的似是而非。其间所涉及的知识点,也确为司法考试所青睐,故有专门论述的必要。 二、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政的情形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
依《民法通则》第26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民事活动)。但依《民通意见》第41条及《民诉意见》第46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一、三个民法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主体体系:
民事主体体系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重点对象。 民事诉讼主体体系:
民诉主体体系
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以上 3个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但在笔者的教学中,发现常有不少考生混淆了三者的关系,以致发生许多概念上的似是而非。其间所涉及的知识点,也确为司法考试所青睐,故有专门论述的必要。 二、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政的情形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
依《民法通则》第26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民事活动)。但依《民通意见》第41条及《民诉意见》第46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
民事法律责任
篇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联系:过错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