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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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国有林场执行《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
南平市国有林场执行《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提高产销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内容包括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伐区调查规划和伐区工艺设计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管理、伐区拨交管理、林木采伐生产管理、木材检验员管理、木材进仓管理、仓储管理、木材出仓管理、木材销售管理、安全管理、票据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南平市所辖18个国有林场的木材产销管理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林场处负责解释,并在《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的指导和监督下执行。 第二章 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五条 木材生产计划严格按《森林法》、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执行,实行限额采伐。
第六条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国有林场根据本场年度采伐限额、年度经济计划提报并经市林场处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审核,由省林业厅批准、下达执行。
第三章 伐区调查规划和工艺设
南平市国有林场执行《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南平市国有林场执行《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提高产销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内容包括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伐区调查规划和伐区工艺设计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管理、伐区拨交管理、林木采伐生产管理、木材检验员管理、木材进仓管理、仓储管理、木材出仓管理、木材销售管理、安全管理、票据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南平市所辖18个国有林场的木材产销管理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林场处负责解释,并在《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的指导和监督下执行。 第二章 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五条 木材生产计划严格按《森林法》、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执行,实行限额采伐。
第六条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国有林场根据本场年度采伐限额、年度经济计划提报并经市林场处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审核,由省林业厅批准、下达执行。
第三章 伐区调查规划和工艺设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一、 国企收购民企必须经过审批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
之一,收购行为必须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二、
评估结果是定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评估结果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再进行交易。如果没有评估,那收购就是不合法的。若涉及到政府财政出资问题,政府预算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
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司级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主要原则
(一)总体原则:围绕战略、体现激励、提供保障。
(二)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定期表彰和临时表彰相结合;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管理。
(三)表彰项目: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
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工作、以及与基层和群众联系紧密的专项性工作进行设立,以充分发挥鼓励先进、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的作用。参评表彰奖励项目的对象一般按集体类、个人类进行区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包括外部表彰奖励和公司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根据性质不同,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综合表彰奖励、常设专项表彰奖励、临时专项表彰奖励。
(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长期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为摸清家底,堵塞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清查的组织与领导
各项财产物资的经常性盘点,由各实物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盘点。年终的全面清查盘点,由财务部统一计划安排,通知各部门执行。
第二条 资产清查的职责分工
根据资金归口管理原则,资产清查分别由各营销部、仓储部、设备能源部、行政事务部、物资计划部、生产管理部、财务部等归口部门牵头,有关部室、分厂参加,对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查。财务、审计、企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按差错率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营销部负责发出商品、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二)物资计划部、行政事务部、设备能源部、技术开发部等部室负责预付帐款、应付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三)仓储部负责原材、燃、辅助材料及备品备件、产成品的清查、核实;负责发货运费结算款项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四)设备能源部负责生产用设备的清查、核实工作;负责交付使用前及在建技改项目的清查、核实工作。
(五)行政事务部负责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行
政办公用
全国国有林场名录
北 京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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