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深圳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深圳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深圳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如桂 2017年8月7日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如桂 2017年8月7日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精编版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切实加强本市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本市区域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镇地下用于敷设管廊公用管线的管廊公用设施。

管廊公用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镇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通信、消防、监测和维护系统等。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市发改、住建、财政、公安、城管、电信、广播电视、水务、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管廊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工作,管线需进入管廊的单位或业主负责人列席管廊协调会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管廊府责成市管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精编版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切实加强本市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本市区域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镇地下用于敷设管廊公用管线的管廊公用设施。

管廊公用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镇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通信、消防、监测和维护系统等。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市发改、住建、财政、公安、城管、电信、广播电视、水务、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管廊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工作,管线需进入管廊的单位或业主负责人列席管廊协调会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管廊府责成市管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臵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2015年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客观真实、规范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本办法规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依照本办法取得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

工作。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免费办理,任何单位和个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20130107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推进市场配置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楼宇(含本办法实施前兴建的工业楼宇)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适用范围的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或出让工业用地上已合法建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

第四条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

1

让或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附件1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竟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深圳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五个类别。重点学科主要面向三级医院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二级医院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多学科交叉联合攻关的合作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主要面向卫生管理方面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基础和实验应用研究,侧重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编号:___________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工作,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深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国土与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务主管部门做好供水辖区内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建设原则】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的原则利用水资源,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

页脚内容9

编号:___________

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用水节水设施使用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bwwdw.com - 博文网】

附件1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竟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深圳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五个类别。重点学科主要面向三级医院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二级医院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多学科交叉联合攻关的合作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主要面向卫生管理方面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基础和实验应用研究,侧重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