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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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摘要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加,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新的生活模式,传统婚姻模式正在受到冲击,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采取了各种法律对策,规范非婚同居,以稳定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道德观念、婚姻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对非婚同居采取行之有效地规范,而是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然而,非婚同居现象并不会因为法律的回避而减少,只会使非婚同居引起的相关纠纷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生活的主要区别在于非婚同居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不具有夫妻的名义。我们不能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到非婚同居者身上,然而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问题又越来越突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比如:对非婚同居的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正是由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问题的出现,本文才选此题目进行研究和讨论。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
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中国律师网 蒋琪 张茜 发表时间:2013-12-03
自2010年人民币跨境使用启动以来,贸易带动资金流通日趋活跃。部分商人认识到套利贸易的利润空间,逐渐开展起这项商业活动,套利贸易这一商业模式开始走入国人的视野,成为贸易、金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一、套利贸易的商业模式及法律构架
套利贸易是利用国际贸易等形式,将境外低利率的资金“搬运”到境内赚取境内高利率从而获利的一种金融性质的贸易活动。套利由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间的货币跨境流动,在监管宽松的其他国家,货币依靠市场定价,并且由于外汇、本国货币可以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而无需依靠贸易等手段带动资金流动,所以套利成为一种“稳赚不赔”的生意。在中国,套利贸易往往要以传统的国际贸易为基础,完成进口货物、出口货物两个相对独立的流程,并通过不同市场间货币的价格差异及利率差异赚取利润,其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一)套利贸易商业模式
现今存在的套利贸易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1、汇率套利模式。
汇率套利的方式主要是利用人民币离岸、在岸汇率的差别进行套利。套利者在境外成立一个关联企业或者寻找境外合作商来完成这种名为贸易、实为套汇差的交
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海南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经济法学
题目名称: 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学 院: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专业班级: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班 姓 名: 许源铭 学 号: 20111602310085 年 级: 2011级
评阅教师: 刘亚丽
2012年12月23日
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阐述了价格欺诈的定义,通过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危害及
其原因进行分析,根据价格欺诈行为的现状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以求达到规范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
关键字:价格欺诈 法律 一、 价格欺诈的定义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
论竣工结算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论竣工结算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承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与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它是— 项系统、综合的工作,涉及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多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但在现实中,因合同条款不严谨,现场签证不明确、工程计量不规范等原因,工程竣工结算存在许多问题。
其中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计价结算、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效力、逾期结算视被认可的法律规则,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确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是近年来竣工结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和热点。 一、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计价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列举了五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5.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解读
选修课作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解读--消费者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
问答题
1.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答:消费者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
根据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的规定,消费者权利具体为: ①.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②.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③.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④.接受消费者教育;
⑤.提供有效的赔偿办法;
⑥.有成立消费者组织及其它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等权利,要求各国政府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2.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答:①、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②、接受监督的义务;
③、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⑥、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⑦、保证质量的义务;
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⑨、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
务;
⑩、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案例分析题
1. 2000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电脑,采取的是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总价款3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终止约定为2000年10月30
农村民主选举中的贿选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民主选举中的贿选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民主选举过程中产生的贿选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的进程,损害了选民的民主权利,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贿选难以根除的主要原因,需从完善选举程序、明确贿选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开辟诉讼救济渠道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农村民主选举;贿选;法律完善
一、贿选的内涵及主要特点
(一)贿选的内涵
贿选是一种伴随着选举出现的现象,它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买通选举人来选举自己或者自己同派系人的一种行为。[1]
具体到农村民主选举中的贿选行为该如何界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目前对贿选较为权威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该《释义》将贿选解释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以上两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概论习题整理版
一、填空:
1.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可连续注册
3.(病人第一的原则)是临床诊疗工作中最基本的原则。
4.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
5. 伦理学一般可分为三大类型——(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和(元伦理学)。 6. 药物反应则是另一类医源性疾病,其中尤以(激素类)、(精神类药物)更为突出。 7.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8. 狭义的医疗法律行为是指(诊疗)目的性医疗法律行为。 9. 提供器官的一方称为(供体),接受器官的一方称为(受体)。
10. 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11.(生命论)是生命伦理学的基石。
12. 死亡是人在自我意识消失基础上的(自我生命)的终结。
13. 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14、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 医学史表明,中西方医学都发端于
金融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学校编码:10384 分类号 密级 学号:12920061150475 UDC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以银行法为中心
Legal Protection on the Financial Privacy Right
——Center on Banking Law
江华开
指导教师姓名:刘志云 教授 专 业 名 称:经 济 法 学 论文提交日期:2009年3月 论文答辩时间:2009年 月 学位授予日期:2009年 月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 阅 人:
2009年 月
厦门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兹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
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
协议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的成本有多大
一、协议离婚:几十元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协议离婚,当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标准基本一致,如广西9元、陕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记费用,几十元就能一切OK了。当然,有些地区个别登记部门加收所谓的“调解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是不正当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目前来看,全国每年有130余万对夫妻离婚,60%以上还是通过协议方式分手的。 二、协议离婚公证费:可以免掉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有将协议公证的打算。其实,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
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姓名:任竞男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尹伟民20090601中文摘要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上代孕现象日益增多,同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伦理难题。由于中国人长久以来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影响,对于不孕不育的某些家庭来说,无法生育自己的子女一直是一件极其痛苦的事情,他们只能通过非传统生育方式来“传宗接代’’,以维持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于是代孕行为就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发展的产物,而代孕协议即是附属产物,它们的出现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必然性。然而,目前我国在整体上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面临的相关问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只有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复函对部分问题作了规定。因此,如果能够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就不会让一些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继续钻法律的空子,也会让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法可依,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更好地保护后代的利益和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从而减少纠纷,给更多家庭带来福音。因此对于认定代孕协议有效以及允许代孕合理使用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及民族传统,本文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