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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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图文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采购体育器材 项目编号:NZC2009-A03-76
采 购 人: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集中采购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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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目 录
招标公告??????????????????????????(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7)
一、说明????????????????????????(7) 二、招标文件??????????????????????(8) 三、投标文件??????????????????????(9) 四、开标与评标?????????????????????(14) 五、定标与签订合同???????????????????(18) 第二章 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21) 第三章 投标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要求????????????(31) 第四章 评标办法??????????????????????(33)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6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4 17:06:53.0 作者: 规划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镇建设档案,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连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审议,并请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和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回顾
“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发展进程中很不平凡的五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开创了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综合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全区生产总值从2005年的390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1655亿元,年均增长17.6%,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4.6个百分点,经济总量由全国后列进入中列。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070美元,位居全国前列。地方财政总收入由4787亿元增加到17381亿元,年均增长294%。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近3万亿元,是“十五”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中,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住建、卫生、人社、编办、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妇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古族聚居地区单独设立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蒙古族幼儿园;为蒙古族散杂居地区设立蒙汉合园,单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火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
火区管理办法
为科学、快速推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进度,规范火区治理程序,建立长效责任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及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煤局字〔2009〕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灭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工〔2009〕288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类治理、分级负责原则
(一)全区煤田(煤矿)火区划分为重点火区、一般火区和零星火区,实行分类分级治理。全区煤田(煤矿)火区的类型由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火区治理中心)根据火区详细勘察报告确定的燃烧面积、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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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国家批准实施的火区治理项目外,重点火区(含煤田火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治理;一般火区由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申请岸线位置 申请岸线 使用长度 申请岸线 使用功能 1.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 其它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 □ 3.海事、航道部门意见 □ 4.其他材料: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深水岸线 □ 非深水岸线 □ 港 港区 作业区; (显著地标) 码头设施□ 船台船坞□ 其它设施□ 码头前沿 设计水深 申请岸线 使用期 年 主要建设 内 容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此处贴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现场拍摄六寸彩色照片) 岸线现场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
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十三、《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2014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招标投标交易
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9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9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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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