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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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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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一、项目名称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 (一)审批申请

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

在上海口岸首次入出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进行生物安全信息录入,申请人根据单位性质上传相关电子资料。信息录入完成后,需致电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进行核对开通(谢静38620985、冉迪38620986)。

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

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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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一、项目名称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 (一)审批申请

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

在上海口岸首次入出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进行生物安全信息录入,申请人根据单位性质上传相关电子资料。信息录入完成后,需致电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进行核对开通(谢静38620985、冉迪38620986)。

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

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

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编制说明-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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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口岸病原体现场快速恒温核酸扩增(LAMP)检测法》

编制说明

随着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工业化,国际间大量的人员流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敌对、极端和恐怖势力的存在,新发传染病出现,已有病原体变异和耐药性增加,环境恶化导致自然灾害出现,都可能导致出现生物恐怖和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口岸有必要建立出入境口岸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与处置技术规范,建立队伍,做好技术物资储备,加强疾病监测,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核心能力,形成多部门参与的快速应急响应机制。为此,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就有原几种传染病防制,转变为对核、化、生的防制和监测,提出在出乎意料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的共享和相互合作。由此强调对生物恐怖因子和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发现与处置是口岸卫生检疫的重要工作内容,是适应经济一体化时代口岸公共卫生监测的要求。通过疑似症状传染病的发现与处置、及时采取其他有效的公共卫生应对措施,从而实现防止传染病通过口岸的传入、传出,降低患病率、死亡率和减少经济损失,并不断提升检验检疫形象。 1.任务来源及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上海检验检疫局在实施国家科技部国家支撑计划项目“2010年世博期间快速筛检输入性传染病及危害因子的研究和国境口岸突发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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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83号)

二、受理及审批单位 广东检验检疫局 三、审批范围

应实施卫生检疫审批的出入境特殊物品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出入境方式:通过携带、托运或者邮递出入境)。

特殊物品包括:

1.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病原微生物。

2.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人体标本。

3.生物制品是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

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4.血液及其制品是指人源性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血细胞组分制品。

四、审批方式

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系统网址:http://wj.eciq.cn/Web/index.htm。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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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83号)

二、受理及审批单位 广东检验检疫局 三、审批范围

应实施卫生检疫审批的出入境特殊物品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出入境方式:通过携带、托运或者邮递出入境)。

特殊物品包括:

1.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病原微生物。

2.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人体标本。

3.生物制品是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

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4.血液及其制品是指人源性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血细胞组分制品。

四、审批方式

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系统网址:http://wj.eciq.cn/Web/index.htm。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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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1

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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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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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10.2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9号)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2015年10月21日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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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受省局委托的绍兴辖区内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3、职责

3.1动植检处负责进出境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年审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控制。

3.2各办事处、现场办负责相关企业的年审、日常监管并配合动植检处做好相关企业的考核工作。

3.3分管局长负责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 4、控制程序 4.1预访和前期辅导

动植检处在企业正式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前,可视企业具体情况,对企业进行预访,开展注册登记前期辅导。 4.2受理

4.2.1动植检处收到农产品企业提交的出境农产品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于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出境农产品注册登记范围、企业

绍兴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农产品企业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4.2.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出境农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启动注册登记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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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

W—8表

人员编号_______________ 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申请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受理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

外文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或地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生地_____________ 入境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 境外地址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