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材料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
提取条件 首次提取时: 一手楼 以后提取时: 非按揭购买自住房的(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部分支取 1 购房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 以后提取时: 首次提取时: 请) 二手楼 以后提取时: 首次提取资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首次提取资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1、每半年的提取一次至提取总额达到实际支首次提取时: 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手楼、二手楼 以后提取时: 首次提取资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2、借款合同上未注明首期款的,需提供首期款发票(或收据)。 3、借款合同上未注明产权共有人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以核定共同提取人。 每半年提取一次,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费用。 首次提取时: 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首次提取资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相关证明材料 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具体介绍了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枣庄市公积金提取办法最新官方规定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3-10-28 点击次数:19007 文章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和范围的申请。
第四条 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提取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批准提取申请。按有关规定与受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公积金委会〔2007〕3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
2018年白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和配偶的父母。本办法所指提取材料,凡没有特别注明是复印件的,一律为原件。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及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含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办公用房、车库及其他用途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的,可提取也可转移住房公积金;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府〔2007〕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但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在本市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市住房公积金管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
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提交材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
(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