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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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人身权法研究专题作业
人身权法研究专题
题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姓名:陈彬 学号:1
2012031177
人身权法研究专题作业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就必须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确定
个人信息的定义,并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做出比较,区别二者,制定统一的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字:个人信息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概念的辨析: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个人隐私的取舍
在法律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首先要必须明了其概念,这样可以更好的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可以更好的在法律范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子来看,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信息的认识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信息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或采用个人信息,或采用个人资料,或采用个人隐私。
1、采用个人信息的立法例。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的《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的《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
2、采用个人资料的立法例。被冠以个人资料的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
日记大全之浅谈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属于某项多元法律内容,依据民法观念进行科学审视,目前相关政府单位在处理公民个体信息环节中已经超出允许范畴,类似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所以,依照行政法角度进行单位人民信息整合、保护便成为理所当然的结果。本文具体针对保护细则进行客观验证、评估,同时配合环境外部行政出口进行有力疏通,并注意现行管理方案的存在价值,确保不足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排查清楚,为后期社会秩序优化奠定适应基础。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0引言
我国政府在布置行政活动过程中,经常利用各类人员信息进行线索搜集,这已经造成个人隐私权力的全面限制结果。依照过往行政信息公开标准进行探析,大部分活动也只是利用公开法范围外部标准进行特定资料管理,涉及侵权行为大多数是不予理睬的。联合国早已明文规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在违背当事人动机需求前提下。因此,我国也必须针对这一归控制度进行适当的结构调整、规范,避免越界操作行为的滋生、扩散现象。
1涉及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管理制度的建设细节解析 1.1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则
行政程序公开交接、个人信息全面维护属于行政信息公开处理细务中的必要准则,上部
刍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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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作者:全建明 彭利民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4期
之前吵得沸沸扬扬的赵红霞案发生后,部分媒体及网站不断地猜测赵红霞及其家人的各种私人信息,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不断受到打扰。无奈之后,2013年1月31日,赵红霞家人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外发布声明,对于赵红霞的家庭信息被人对外发布,将保留法律权利,适时追究法律责任。这一声明迅速被各大媒体转载,再次给人们敲响了一记警钟。据艾瑞市场咨询机构与腾讯电脑管家联合发布的《2012年个人网络安全年度报告》显示:2012年有84.8%的中国网民遭遇到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等网络不安全事件,总人数达4.56亿,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亿元,人均损失553.1元。个人信息尤其是网络信息的泄露等事件时有发生,正影响着当下越来越多人的生活。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越发便捷。个人信息的开发、加工、倒卖,严重地危害了个人的人身安全与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虽然个人信息立法研究2003年已经开始,2005年形成草案,但至今未进入立法程序。2012年12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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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界定
作者:韩伊婷 高 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然而,究竟哪些公民的个人信息、哪些主体掌握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会成为刑法规制的范围呢!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为切入点对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分析、界定。 關键词个人信息 刑事责任 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8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
摘要: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我们在庆幸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大机遇同时,不可避免地因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而感到担心,特别是2013年爆发的“棱镜门”事件更加剧了人们对大数据时代的担忧。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别”、“未来新石油”,其价值被各类机构和个人广泛发掘和开采;e生活方式的流行也使得我们将过多的个人数据所有权转移给各类服务商;而多重交易和各类第三方渠道的介入也使得个人数据的权利边界更加模糊,甚至逐渐消失。这无疑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在大数据时代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5)29-0018-03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如期而至,伴随着移动技术推陈出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被广泛运用和认可,我们的生活也逐渐的发生变化。数字化生活的改变,在带来高速便捷的同时,也让我们的个人隐私由隐性变成显现,往往让我们不知所措。信息的泄露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提供了利益驱动,特别是社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商家博弈的一大焦点。大数据时代的利弊就如同双刃剑一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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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界定
作者:韩伊婷 高 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然而,究竟哪些公民的个人信息、哪些主体掌握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会成为刑法规制的范围呢!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为切入点对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分析、界定。 關键词个人信息 刑事责任 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8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
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
隆阳区大庄中学“343生态高效课堂”集体备课导学案
主备课教师 李绍福 学科 思想品德 教具 年级 七 总课时 1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阅读、教学准备 理解、分析、探究 多媒体 教法 讨论法、创设情景法 教学内容(课题) 第八课法律护我成长 第二框 善用法律保护自己导学案 学习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增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教学目标 能力目标:善用法律保护自己。 知识目标:了解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 【教学重点】 1、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2、 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教学难点】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和非诉讼手段 教学重、难点 难点 教学过程(师生双边活动)
导入新课
我们知道学校、家庭、社会对我们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但是这些都是外界对我们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我们的自我保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究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讲授新课
一、第二框: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板书】
同学们通过预习提出来不少问题,课前也收集了不少案例,我将同学们的案例和问题进行如下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 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 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
论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究竟该如何确立,并以何种方式进行,是我国目前十分有争议的一个话题。当今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全部或个别方面确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方面立法,以保护自然人合法民事权利能力方式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并没有引用这种观点模式。但是,这种立法保护方式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被采纳,并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比我国更加彻底及全面。
在德国的民法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继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方面,即以个别的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方式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1《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一款规定:“能够成为继承人享受继承权者,必须是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第1923条第二款规定:“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当已经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在日本的民法中,同样也是规定:“胎儿在若干例外情形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个别承认主义方式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的。2《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承认胎儿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该法典还于886条和965条承认了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在英国和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