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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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海事局)
浙海渔法[2003]22号 2003年7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海事局)
浙海渔法[2003]22号 2003年7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2001]第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15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8号)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5日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的建设,以及从事伴有放射性污染的设施的使用和放射性废物、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全省伴有效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和活
河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河北省律协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律协[2012]26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要求和事务所有关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二、入所实习前的审批、撤销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实习人员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原到我所实习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5、个人简历(主要包括:学历、年龄、取得最终学历时间,是否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1/3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12号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省政府第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2/3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第一条[目的、目标] 为加强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 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3/3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第二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 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的职业卫生工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4/3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
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预[2009]81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加强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以下统称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
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工作,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能力,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保障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稳定供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送企业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批发和经营企业,应具有与所配送品种相适应的相关资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配送工作的生产和配送企业、医药机构及其它各方当事人。
第四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行政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资质信息管理
第五条省药采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
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