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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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侦查科目题库(复习重点)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刑事犯罪侦查科目 (2011年基本级考试复习重点)
刑 法 ( 共147题)
一、判断题(共49题) 放火罪
1、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放火行为已经引起燃烧物独立燃烧。(√)
2、犯罪分子甲潜入某机关大院宿舍楼四楼的乙家门口放火,意欲烧死乙,乙刚好外出。大火烧起后,被住在本楼的其他人发现,将火扑灭。甲的放火行为只造成乙家的大门损坏。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犯罪分子甲潜入某机关大院宿舍四楼的乙家门口放火,意欲烧死乙,乙刚好外出。大火烧起后,被住在本楼的其他人发现,逐将火扑灭。甲的放火行为只造成乙家的大门损坏。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4、行为人焚烧的是自己的房屋,还是他人的房屋,不是构成放火罪的必要条件。(√)
5、行为人用火焚烧自己的房屋或财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放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6、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7、投放危险物质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
149
8、王某与李某有仇。一日,王某趁李某不注意,将一包砒霜投入李某的水杯中,李某饮用后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9、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投入村里的饮用水井中意图危害全
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_张明楷
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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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他吐踭膚平虎子 V o L
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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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No
1
( 20 1 6
言论自
由与刑事犯罪张明
楷
#
目
次
一
、
宪法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的言论刑法不禁止且宪法所保护的言论
二'
、
三四
、
宪法不保护但刑法未禁止的言论需要具体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及刑法是否禁止的言论
、
摘
要四
根据宪法与刑法的关类进行讨论,:
系
,
以及言论的社会价值与刑法的。
具体规定
,
可以将言论
自
由与刑,
事犯罪分为
①宪法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的言论,
损害宪法确立的宪法秩序的言论煽动恐怖主义言论。
不
可能被宪法保护
而且会被刑法禁止。
如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心目
、
②刑法不禁止且
宪法所保护的言论
宪法规定言论,
自
由的核
的是政治性的以及其。
,
即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
管理
;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言论。
批评公众人物的言论
他正当行使宪法权利的言论
受宪法保而且是宪
护
,
不成立刑事犯罪,
③宪法不保护但刑法未禁止的言论,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
,
法原则
宪法不保护的言论并不当然成立犯罪。
只
有当宪法不保护的言论被刑法分则类型化为构成要。
件时
,
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
④需要具体判断宪法是否
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_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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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他吐踭膚平虎子 V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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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与刑事犯罪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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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宪法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的言论刑法不禁止且宪法所保护的言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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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
宪法不保护但刑法未禁止的言论需要具体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及刑法是否禁止的言论
、
摘
要四
根据宪法与刑法的关类进行讨论,:
系
,
以及言论的社会价值与刑法的。
具体规定
,
可以将言论
自
由与刑,
事犯罪分为
①宪法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的言论,
损害宪法确立的宪法秩序的言论煽动恐怖主义言论。
不
可能被宪法保护
而且会被刑法禁止。
如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心目
、
②刑法不禁止且
宪法所保护的言论
宪法规定言论,
自
由的核
的是政治性的以及其。
,
即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
管理
;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言论。
批评公众人物的言论
他正当行使宪法权利的言论
受宪法保而且是宪
护
,
不成立刑事犯罪,
③宪法不保护但刑法未禁止的言论,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
,
法原则
宪法不保护的言论并不当然成立犯罪。
只
有当宪法不保护的言论被刑法分则类型化为构成要。
件时
,
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
④需要具体判断宪法是否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
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一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一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论构成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论构成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基于保障人权角度
摘 要:构成要件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对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而犯罪论体系面临更新,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问题。
关键词:构成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
1 构成要件简述
1. 1 构成要件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一词来自德语Tatbestand ,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纠问程序中的Constare de delicti (犯罪的确证)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那休斯从Constare de de2licti 引申出Corpus delicti 一词并加以使用,意指“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它的意义主要是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强调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证据法则得来的确证,就不得进行特殊纠问(包括拷问) 的原则,从而达到限制官衙主义的目的。这一具有诉讼法性质的Corpus delicti 概念传到英美法中后,在有关口供、辅助证据方面,仍然使用着这一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者贝林在其1905 年著作《刑法的纲要》和1906 年著作《犯罪论》中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贝林起先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
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
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构成要件之犯
罪主观方面
【考点背景】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对于后续的学习起着非常重要的铺垫作用。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犯罪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掌握好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知识,才能将刑法的犯罪论融会贯通,真正的把握。
【考点结构】
(1)什么是犯罪主观方面?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所以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主要的两方面心理的体现,当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其实也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活动的一种体现,但我们通常不考虑将其作为构成要件去评价犯罪,所以对于故意和过失的把握尤为重要。
(2)犯罪故意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不同的心理态度即希望和放任之分,所以理论上也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1)
目录:
一、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二、金融创新
三、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四、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五、如何探测银行客户的需求 六、民法法律基本规定
七、如何有效开发银行大客户
八、大堂经理的工作流程要点及实战 九、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十、如何进行银企合作式营销 十一、银行业监管规定 十二、金融环境 十三、经济环境
十四、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管理 十五、风险管理
十六、商业银行营销能力 十七、商业银行营销技巧 十八、设定理财目标
十九、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概述 二十、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一
二十一、偿债能力分析课后二十二、盈利能力分析 课后测试
一、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单选题
1.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 正确答案: 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 正确答案: B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诈骗罪的财物,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三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这里涉及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 (一)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近意见
2005年3月30日辽宁省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2.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合同标的所指向的财物,既包括合法财物亦包括非法财物。既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财物,亦包括其持有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