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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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E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133号 【发布日期】2006-06-21 【生效日期】2006-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E5%9C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133号 【发布日期】2006-06-21 【生效日期】2006-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
国土资源部答复汇总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
咨询:您好,请问: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司)
二、限供目录有关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在2012年限供目录中“禁占用耕地建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这里的大型商业设施具体为占多少的为大型?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
国土资源部60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
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2015年)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5年
度)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
(2015年度)
污水处理场用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5.01.5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3175*
女士 ************ @*****
咨询:A地政府与B企业签订BOT协议,约定由B企业建设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提供土地,企业建设并运用,运营年限满后,
交付政府所有,现请问该企业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回复: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财务司)
熔剂用灰岩如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通化市 女士 ************
2015.01.12
邮箱: 4224*
@*****
咨询: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程中,熔剂用灰岩开采加工一体的企业,其最终产品(提供给冶炼厂做为熔剂用的熔剂灰),应该界定为“初加工”产品还是“加工”产品?
回复:你好!熔剂灰为熔剂灰岩的机械粉碎物,应界定为初加工产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0-02-09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部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国土资源部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0-02-09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部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国土资源部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2011年)
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1年)
关于补办协议出让的问题 网名: 刘 先生通讯地址: 蚌埠市 /女士 ************
2011.12.28
邮箱: bbsg*
@*****
咨询:您好!我市在办理宗地协议出让的过程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现咨询如下: 一、我市一银行用地因历史原因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目前,该银行因企业改制上市需确认土地资产,申请办理协议出让,能否按照先确定土地使用权属然后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我市居民或单位的共用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房产已转让,办理过户手续后,我们能否为其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如果可以,程序怎么办?是否需要严格按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公开交易等步骤)进行补办?
回复:一、对于历史遗留的用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依据处理意见要求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再行确权和登记。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
发〔2014〕1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