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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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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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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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资格认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提供准确税务资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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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

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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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

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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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及管理

第一部分 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第二部分 辅导期企业管理

第一部分 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一、修订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背景及原则

第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贯彻落实新增值税条例的需要 第三,完善税制的需要 第四,规范、完善税收管理的需要

修订遵循的原则

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 管理效率

二、新旧认定办法的差异(一)应税销售额及期间确认项目 旧办法 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 销售额,区局规定,全部销 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法 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 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免税 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 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销售额。 经营期:在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 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销售额

经营期

经营期:一年公历年度或开 业满一年(新开业)

认定时 间

纳税人次年一月底前申请

纳税人申请或在超标月份申报期结 束后40日内申请

(二)应税销售额标准项目 旧办法 新办法

销售额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 税人,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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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业务 表格

附件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税收 业务 表格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厘米

厘米

说明: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

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税收 业务 表格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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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业务 表格

附件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税收 业务 表格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厘米

厘米

说明: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

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税收 业务 表格

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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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38

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分类索引】

业务域

认定

业务类别

认定管理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1号)

【表单】

A04038

【表单说明】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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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以后,首先存货成本中不再含税,购入货物中已支付的增值税额有确切的证明,为会计上单独核算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其次销售收入中不含税,交纳的增值税不再计入损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挂钩。

一般纳税人企业(下简称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应设置九项专栏,即: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仍借记“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则借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如果是辅导期的企业还要“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 明细科目。

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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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