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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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1
1、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京溪礼顿酒店停车场。
3、职责: 岗位 内职责容 登记 交接、登记 签定《车位服务协议》,收取费用,卡发用核销 项目收费员 抽查收费岗,核实当班现金、票据、车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出入凭证或电脑收费系统等金额是否相符 抽查、监控收费系公司收费经理 统管理情况;掌握、监《车场收费系统检查情控收费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及使用情况
4、方法和控制过程:
收银员 项目收费员 收费经理 财务中心 况记录表》 每两周一次 票据交接登记表》 每周一次 《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行登记,票据发放、费表》、《车位服务协议》 每日 记录表格 票据交接登记表》 频次/要求 及时 每日 发卡、收费、免费车辆《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停车场收银员 票据领用、管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收、发停车凭证或IC卡 签定协议、IC卡发行、授权 IC卡发放、核销,记账 发票核销 收费给发票 登记、收费核销票据 日常监控 制度完善 核算、登记 账目登记、盘点 检查 当班盘点、交接班 备份数据抽查
4.1发票领用
4.1.1 收费员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
?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1
1、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京溪礼顿酒店停车场。
3、职责: 岗位 内职责容 登记 交接、登记 签定《车位服务协议》,收取费用,卡发用核销 项目收费员 抽查收费岗,核实当班现金、票据、车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出入凭证或电脑收费系统等金额是否相符 抽查、监控收费系公司收费经理 统管理情况;掌握、监《车场收费系统检查情控收费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及使用情况
4、方法和控制过程:
收银员 项目收费员 收费经理 财务中心 况记录表》 每两周一次 票据交接登记表》 每周一次 《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行登记,票据发放、费表》、《车位服务协议》 每日 记录表格 票据交接登记表》 频次/要求 及时 每日 发卡、收费、免费车辆《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停车场收银员 票据领用、管理、《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收、发停车凭证或IC卡 签定协议、IC卡发行、授权 IC卡发放、核销,记账 发票核销 收费给发票 登记、收费核销票据 日常监控 制度完善 核算、登记 账目登记、盘点 检查 当班盘点、交接班 备份数据抽查
4.1发票领用
4.1.1 收费员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
?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使用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房管、城管、国土、物价、财政、工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其具体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
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J61/T 77-2013
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and parking area of Xi’an
(正式稿) (2014年01月21日)
2013-12-31发布 2014-03-01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西安市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and parking area of Xi’an
DBJ61/T 77-2013
主编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对全市机动车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效缓解中心城区因“停车难”而引发的各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规范停车秩序作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出发点,通过优化管理机制、改革管理方式,严格规范管理,积极调控我市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数量和结构,同时坚持“引车入院、停车入位、严格管理、公众监督”的原则,在初期加强调研,并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市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10访问量:86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第三条本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停车位设置标准
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第五条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计容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80%执行。
第九条附表一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