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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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
【法规名称】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
【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7-10-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
目录
第1条适用范围和解释
第2条通知及时间期限的计算
第3条仲裁申请或仲裁通知书
第4条被申请人的答辩书
第5条中心提供的协助
第6条仲裁员人数
第7条独任仲裁员的指定
第8条三名仲裁员的指定
第9条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第10条向指定机构提供的资料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
第11条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第12条对仲裁员的异议
第13条异议的通知
第14条对异议的决定
第15条仲裁员的替换
第16条替换仲裁员时的重新审理
第17条仲裁程序
第18条书面陈述和文件的呈交
第19条仲裁地点
第20条仲裁语言
第21条当事各方的代表
第22条开庭审理
第23条证人
第24条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
第25条仲裁庭的其他权力
第26条仲裁庭的管辖权
第27条押金与担保
第28条裁决
第29条裁决的修正和补充裁决
第30条费用
第31条仲裁庭费用的金额
第32条仲裁法律
第33条责任豁免
第34条一般条款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国际规则)
任何规定援引新加坡国际仲裁中
江苏高院、仲裁委劳动仲裁程序意见
江苏 《关于适用<劳调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11-05 22:06:10) 转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高法审委(2008)1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呼市仲裁委选定仲裁员声明书
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
(普通程序使用)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关于我方 与 之间 因 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 为:呼仲立字[ ]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1、( )我方在《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为仲裁员。
(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 )我方在《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或 或 为首席仲裁员。 (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特此声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
仲裁文书格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案卷( 卷)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人
当事人
被申请人
首席调解员
调解员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归档日期
归档号数 卷内共 页
保存期限
全宗号 目录号
调解员
案卷号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争议,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申请调解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调解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为此,特向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说明: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如果有代理人也应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别字;地址要尽量翔实,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以下所有法律文书涉及当事人栏都要按此要求书写)。
2.调解请求,要写明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哪些纠纷以及自己的要求。
3.事实和理由,要写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事实以及支持自己调解请求的理由。
申请调解笔录
时间: 地点: 记录人: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探析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临时仲裁
探析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临时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 非官方、
非司法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 并受该裁判的约束的一种 制度。
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 仲裁也是解决民事、 商事和其他有关争议的 途径之一。
由于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 ,
一般来说 ,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保 证仲裁的充分有效性 ,
商事仲裁应摆脱法院司法管辖的干预。 但是 ,
如果仲裁缺乏
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支持与协助 ,
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 ,
都不能有效地发
挥作用。所以,法院对仲裁实施适当的监督,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通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 四种形式: 1.
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根据仲裁法及有关批复的精神, 当事人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 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探析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临时仲裁
探析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临时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 非官方、
非司法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 并受该裁判的约束的一种 制度。
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 仲裁也是解决民事、 商事和其他有关争议的 途径之一。
由于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 ,
一般来说 ,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保 证仲裁的充分有效性 ,
商事仲裁应摆脱法院司法管辖的干预。 但是 ,
如果仲裁缺乏
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支持与协助 ,
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 ,
都不能有效地发
挥作用。所以,法院对仲裁实施适当的监督,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通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 四种形式: 1.
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根据仲裁法及有关批复的精神, 当事人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 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作者:user2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作者:user2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作者:user2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CAN总线仲裁机制
CAN总线是一种基于优先级的串行通信网络,采用载波监听多路转换冲突避免协议,CAN总线中传输的数据帧的起始部分为数据的标识符,标识符可以区分消息又可以表示消息的优先级(0的优先级最高)。CAN总线为多主工作方式,网络上任意一节点均可在任意时刻主动向网络上的其它节点同时发送消息。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节点同时开始传送报文,就会产生总线访问冲突,根据逐位仲裁原则,借助帧开始部分的标识符,优先级低的节点主动停止发送数据,而优先级高的节点继续发送信息。在仲裁期间,CAN总线作“与”运算,每一个节点都对节点发送的电平与总线电平进行比较,如果电平相同,则节点可以继续发送。如规定0的优先级高,当某一个节点发送1而检测到0时,此节点知道有更高优先级的信息在发送,它就停止发送消息,直到再一次检测到网络空闲。
CAN总线采用的是一种叫做“载波监测,多主掌控/冲突避免”(CSMA/CA)的通信模式。这种总线仲裁方式允许总线上的任何一个设各都有机会取得总线的控制权并向外发送数据。如果在同一时刻有2个或2个以上的设各要求发送数据,就会产生总线冲突,CAN总线能够实时地检测这些冲突并对其进行仲裁,从而使具有高优先级的数据不受任何损坏地传输。
当总线处于空闲状态时呈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