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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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发改收管字505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拓展和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
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3]9号)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已经不能涵盖其主要
服务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外省作法,
我省亟需增补一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
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 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标
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
二、 新增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执行。
三、 除上述规定之外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由建设工程咨
询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二、“工程
吉发改收管字505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拓展和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
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3]9号)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已经不能涵盖其主要
服务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外省作法,
我省亟需增补一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
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 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标
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
二、 新增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执行。
三、 除上述规定之外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由建设工程咨
询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二、“工程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吉发改收管字505号文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拓展和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已经不能涵盖其主要服务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外省作法,我省亟需增补一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 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 则、项目和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
二、 新增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 附件执行。
三、 除上述规定之外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暂由建设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
豫发改收费【2014】1647号文件
物价办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4】1647号文件,关于新增和修订河南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于2014年12月1日期开始执行。有关内容我们已修订完毕,即日起开始执行。等正式文件收到后再补发给有关科室。
附件2:
2014年河南省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指重症监护 室内连续监 测。医生护 士严密观察 病情变化, 密切观察血 氧饱和度、 呼吸、血压 、脉压差、 心率、心律 及神志、体 温、出入量 等变化,发 现问题及时 调整治疗方 案,预防并 发症的发 生,并作好 监测,治疗 及病情记 录,随时配 合抢救。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现行价格 省 价 格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6
附件2:
物价办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4】1647号文件,关于新增和修订河南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于2014年12月1日期开始执行。有关内容我们已修订完毕,即日起开始执行。等正式文件收到后再补发给有关科室。
120400014
含药物集中 静脉用药集 配置、供应 中配置 等。
瓶(袋、 包)
2.5
包括加速器 特定计算机 适型、伽玛 240100004 治疗计划系 刀、X刀之 统 TPs 包括旋转、 直线加速器 弧形、楔形 240
豫发改收费2510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
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对部分需另文下达的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调整项目的监管工作,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省政府豫政[2008]5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取消、停收和降低标准的收费,应自省政府豫政[2008]52号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或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缴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357号)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
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测 绘 局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文件
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度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适度下调房产、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等测绘产品价格。一是直接降低一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水平,二是对另一部分测绘产品实行分类定价,适度降低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系指依
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具备房地产相应测绘资质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纳税的测绘服务机构。房地产测绘收费是指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其提供房地产等测绘服务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
院发〔2008〕55号
办 法
院发?2008?55号
唐山学院重点建设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途径。加强课程建设是有效落实培养计划,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落实质量工程,做好我院重点课程建设工作,提高课程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点建设课程项目的申报与评选
第二条 申报范围
凡列入我院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术)基础课和特色专业课程,均可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 申报重点建设的课程必须已连续开设三年以上。 2. 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能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的教改思路和建设能力,并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3. 所申报课程的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稳定,主讲教师不少于三人,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建设基础,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教学效果良好。
4. 所申报课程的教师能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与本门课程相关的教研成果。
第四条 评选原则
1. 课程建设负责人及主讲教师队伍有较高的教科研水平; 2. 课程在人才培养中占有重要地位,基础较好; 3. 课程建设
人口厅发〔2008〕23号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人口厅发〔2008〕23号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
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
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
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制度试点方案
国税发〔2008〕28号
企业汇总申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