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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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等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或强行服务,以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黄石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和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黄石市物价局会同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化粪池清理; (三)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 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 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 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 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 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 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 - 2014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2014实施)
物业 收费 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物业 收费 办法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2014实施)
物业 收费 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物业 收费 办法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
物业服务品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品质管理办法
1.0目的:通过对项目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质量达标客户满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0职责
3.1 物业项目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行业规范,对各项目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2 物业项目部经理负责依据对项目服务质量的检查情况对各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3.3 物业各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各部门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对项目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评.
3.4 物业项目部经理负责对监评有异议的投诉处理,总经理具有最高的考评权.
4.0 流程和程序
4.1 考评原则
4.1.1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对待每次检查工作。
4.1.2 找出存在的问题,持续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4.2 考评的内容
4.2.1 员工的考评主要包括仪容仪表、工作环境、工作技能等;
4.2.2 对项目的考评主要包括整体的工作状态、环境及工作情况等.
4.3 组织形式
4.3.1 项目自检
项目经理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由各部门主管参加的服务质量自检工作,
并于第二周的星期一下班前将自检情况报公司项目部.
4.3.2 公司月检
公司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各项目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
作,并于检查完的第二周内将对项目检查情况反馈给项目.
济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2005-02-05 发布 2005-04-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
已建成并交付使
006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费[2007]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
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
物业特约服务管理办法1
**物业特约服务管理办法
1、
目的:规范物业公司所辖物业范围内开展的特约服务,实现物业公司经
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增长,并以此提升业主的满意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公司各小区在所辖物业范围内开展的特约服务 特约服务是指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从事方便业主(使用人)的工作和生活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维修服务、商务服务、绿化栽植养护、代办性服务等项目。职责
3.1小区客服中心
3..1.1 负责受理所管辖物业范围内业主(使用人)的特约服务 3.1.2 负责确定业主(使用人)的特约服务的可操作性 3.13 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业主(使用人)的特约服务工作 3.14 负责对所提供特约服务的跟踪回访 3.2 公司经营管理部
3.2.1负责监督和审核项目部收取的特约服务费 3.2.2负责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特约服务费 3.2.3负责监督检查特约服务质量和提出改进建议
3.2.4 负责制定特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进行调整。 3.3 公司工程维修部
3.3.1负责对维修服务和绿化养护服务提出开展项目,提出收费标准; 3.3.2负责提出维修服务和绿化养护服务的技术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