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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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阜南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推动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监管为基础,及时识别和预警,积极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努力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发生,保障全县金融秩序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阜南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组织,以阜南县商务局为主要监管部门,同时联合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阜南县支行、银监办等部门协调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阜南县商务局为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准入审查和年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
第六条 财政
2015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 法律风险防范晋入勤博士、律师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概述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 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 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 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与发展的原因钱荒与钱的体外循环 小额信贷突然繁荣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1、数量迅速增多 2、规模逐步增大 3、地域遍布全国 4、资金供不应求 5、营利能力尚可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做金融之事,不享金融之权利——身份定位尴尬; 2. “小贷”高息; 3. “大额”放贷; 4.资金饥渴 ,变相“揽储”; 5.村镇银行?“变身”还需观望; 6.监管问题; 7.高税收成本。 8.无权威法律依据 9.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10 .从银行套取资金
五、小额贷款业务法律关系分析 (一)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二)担保法律关系;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六、小额贷款公司涉诉案件的特点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为原告,被告则为 规模较小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三)
小贷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三)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也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范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责任承担的几个规定
(1)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变动
(1)保证期间,债权人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四)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四)
作者:孙自通律师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为保证责任期间或者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特有的制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性质
1.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2.保证期间的性质
通常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系特殊诉讼时效,也有观点认为属于除斥期间。为了平息争论,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制度,《担保法司法解释》专门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而将对保证期间的认识统一到除斥期间上。目前,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三)
小贷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三)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也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范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责任承担的几个规定
(1)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变动
(1)保证期间,债权人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四)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四)
作者:孙自通律师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为保证责任期间或者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特有的制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性质
1.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2.保证期间的性质
通常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系特殊诉讼时效,也有观点认为属于除斥期间。为了平息争论,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制度,《担保法司法解释》专门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而将对保证期间的认识统一到除斥期间上。目前,
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原创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孙自通律师)
第一节 小额信贷介绍
一、小额信贷的定义
关于小额信贷的定义,不同的机构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一般而言,到目前为止,对其并没有统一、标准的定义。
一般而言,小额信贷(Microfinance,Microcredit)是在一定区域内,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按特定的目标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贷款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它是由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在20世纪70年代发明的小额贷款模式,是国际组织正在推广的反贫困经验。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鉴于小额信贷在扶贫和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巨大作用,联合国把2005年定为世界小额信贷年。2006年10月13日,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GB)和乡村银行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因“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努力荣获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这也充分证明了国际社会对扶贫事业和对小额信贷在扶贫进程中所起作用的高度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可持续发展外文文献翻译
文献出处:Dworkin S L. Rural microfinance companies risk prevention [J]. AIDS and Behavior, 2015, 12(3): 62-71.
原文
Rural microfinance companies risk prevention
Dworkin S L.
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rural microfinance company is the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ial innovation, on the one hand, not enough because of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financial reform, small scope and the effect is not obvious, lead to the rural financial supply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financial needs of rural areas is exuberant, makes the difficulty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
作者:叶勇飞
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0年第21期
摘要:经过两年半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结了试点经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然而,即使《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规定,其法律定位仍旧是一种尴尬模糊的状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从民间自发出现的,其有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社会客观性,在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有关部门才能够制定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它,进而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 公司 民间借贷 法律定位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当时,尤努斯教授在乡村研究中发现,绝大多数村民的贫穷不是因为懒惰和愚昧,而是由于没有初始资金,使他们缺乏改变生活告别贫困的途径与能力。一方面,正规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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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
作者:叶勇飞
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0年第21期
摘要:经过两年半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结了试点经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然而,即使《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规定,其法律定位仍旧是一种尴尬模糊的状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从民间自发出现的,其有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社会客观性,在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有关部门才能够制定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它,进而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 公司 民间借贷 法律定位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当时,尤努斯教授在乡村研究中发现,绝大多数村民的贫穷不是因为懒惰和愚昧,而是由于没有初始资金,使他们缺乏改变生活告别贫困的途径与能力。一方面,正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