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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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10道单项选择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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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10道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 绪论

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B.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

C.合同发生关系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D.缔结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

2.合同关系的客体是( )

A.物 B.劳务

C.债务人的行为 D.智力成果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 A.鼓励交易原则 B.合同正义原则 C.合同法定原则 D.合同自由原则

1-3 BCC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4.关于合同的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三与李四规定,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借钱一年,年息5000元。后张三将10万元借款交付李四。该借款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B.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则甲赠与乙一台IBM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生效。该合同属于射幸合同

C.甲、乙约定,甲以一辆汽车给乙设立质权,半月后甲交付汽车。甲、乙间的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D.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款20万元,乙分5期支付,每期4万元,于每年的1月1日支付。该买卖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合同

5.无名合同是指( ) A.无名称合同

《合同法》110道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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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10道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 绪论

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B.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

C.合同发生关系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D.缔结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

2.合同关系的客体是( )

A.物 B.劳务

C.债务人的行为 D.智力成果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 A.鼓励交易原则 B.合同正义原则 C.合同法定原则 D.合同自由原则

1-3 BCC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4.关于合同的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三与李四规定,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借钱一年,年息5000元。后张三将10万元借款交付李四。该借款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B.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则甲赠与乙一台IBM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生效。该合同属于射幸合同

C.甲、乙约定,甲以一辆汽车给乙设立质权,半月后甲交付汽车。甲、乙间的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D.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款20万元,乙分5期支付,每期4万元,于每年的1月1日支付。该买卖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合同

5.无名合同是指( ) A.无名称合同

经济法(公司法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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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欠乙方公司港币690万,现经协商,由甲方一个月内归还乙方,丙方提供担保,一个月后,甲方公司未归还乙方,乙方于是将丙方告上法庭,问丙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列有担保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所以这些条款已不仅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如果担保合同违背这些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新《公司法》对担保的限制范围由原来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扩大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人(法人和其他个人)”,又使公司为其他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担保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司空见惯的公司之间的互保,也必须经过权力机构的决议而生效。 因此,审核公司担保的主体资格及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银行的审查新重点。今后银行办理公司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担保贷款时,应该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

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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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合同法自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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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测练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要约的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企业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是( )

A 要约撤回 B 要约撤销 C 要约生效 D 要约失效

2、甲因购房向其友人乙借款数万元,双方就利息未有约定,则此合同性质应为( ) A 有偿合同 B 实践合同 C 诺成合同 D 无名合同

3、甲向乙发出一要约,并在要约中声明:“若在15日内未作表示,即视为承诺。”15日过后,乙未作任何表示。则下列命题中正确的是( )

A 乙未作表示应视为默示的承诺; B 15日期间经过,合同即告成立; C 乙的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甲的单方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张某欲购买李某的一辆旧汽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在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张某就购买该车。该约定是( )

A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D 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5、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买五辆汽车的合同。就在B公司将汽车交付A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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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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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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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

合同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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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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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某手机商行在店堂内告示:“本店绝无水货,假一赔十”。若甲购机后发现是假货,真能要求乙赔十吗?在上海某法院判决按十赔偿,而在合肥类似一案例某法院认为“假一赔十”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相冲突?故判决商家按二赔偿。问:赔十是否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相冲突?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满意答案 “假一赔十”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不冲突。“假一赔十”是商家的承诺属于要约,并不违法,甲的购买行为是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购买手机是假货商家违约,承担约定“假一赔十”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是法定的惩罚性条款,即“退一赔一”。因此俩者并不冲突。 “假一赔十”是商家的自愿行为,也不违反公平原则。

例题2下列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B、购买总额在十元一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000元答案是D。解析,D属于有效的服务承诺,ABC均属店堂告示,从内容上看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