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条文
“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条文”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条文”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条文”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司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
司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
民事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是程序及其相关制度最为复杂而繁琐的一部法律,而且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内容也非常庞杂,这就给考生系统掌握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许多考生采取逐条分析、逐条记忆的方法,结果感觉所记忆的法律条文很多,甚至感觉看见哪一条都很熟悉,可就是真正到了需要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规定解题的时候,却不知从何处入手,如究竟是应当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许多考生感觉很困惑,也很焦虑。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
考生在掌握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时,应了解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其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而司法解释只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的内容进行的细化,因此,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
司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
司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
民事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是程序及其相关制度最为复杂而繁琐的一部法律,而且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内容也非常庞杂,这就给考生系统掌握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许多考生采取逐条分析、逐条记忆的方法,结果感觉所记忆的法律条文很多,甚至感觉看见哪一条都很熟悉,可就是真正到了需要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规定解题的时候,却不知从何处入手,如究竟是应当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许多考生感觉很困惑,也很焦虑。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
考生在掌握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时,应了解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其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而司法解释只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的内容进行的细化,因此,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2005-08-10 17:5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 勇 [内容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只有笼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中的法律援引不尽一致,法官的裁判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边缘,这种现状的背后是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需要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具体法律条文的援引,使裁判文书的实体性裁判回归法律到框架内。
周密德[1]曰:\所有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引用法律,否则就视为错案,错案改判后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水平低下的要终身取消审判资格;一审在没有使用法律的情况下,二审还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的,也要追究二审法官的责任。\民事判决书应当如何援引法律条文,一审法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判决吗?二审或再审对一审或原审判决作出实体性改判时,仅仅只要援引程序法,不援引实体法吗?本文试就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作肤浅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法律条文援引的意义
法学史告诉我们,法律及其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强制机构并不是随着人类的诞生而同步出现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亦即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院或法官的裁决之所以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2005-08-10 17:5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 勇 [内容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只有笼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中的法律援引不尽一致,法官的裁判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边缘,这种现状的背后是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需要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具体法律条文的援引,使裁判文书的实体性裁判回归法律到框架内。
周密德[1]曰:\所有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引用法律,否则就视为错案,错案改判后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水平低下的要终身取消审判资格;一审在没有使用法律的情况下,二审还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的,也要追究二审法官的责任。\民事判决书应当如何援引法律条文,一审法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判决吗?二审或再审对一审或原审判决作出实体性改判时,仅仅只要援引程序法,不援引实体法吗?本文试就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作肤浅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法律条文援引的意义
法学史告诉我们,法律及其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强制机构并不是随着人类的诞生而同步出现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亦即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院或法官的裁决之所以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摘要: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则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为解决校园安全问题相继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对校园安全义务仍有探讨的必要性。
关键词:学校;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
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述
(一)学校
学校的定义一般包含又幼儿园、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但是否对大学安全注意需承担义务仍存有较大的分歧性。有学者认为:校园侵权的学生是指在读未成年人,未成年学生是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也应视为学校学生,因为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就读。大学生是成年人且无被特别保护的需要,再加上其不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对象,则在校园侵权的概念的主体中不应出现大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大学生是成年人,与未成年相比,其较成熟和理性,但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
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
原 文 第一章 总 则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 - 图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
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
原 文 第一章 总 则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作者:王杨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
摘 要: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关键词:注意义务;过失侵权;注意程度标准人;侵权行为法 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
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理论和学说,流行于英美法中,也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①。在现代侵权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过失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两个层面。注意义务乃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指标或者基准,是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
法律条款项目的书写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法律文书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我们经常引用法律条文,对“条”的引用不存在争议,但涉及款、项、目的引用时则出现一些混乱,很容易使人误解,影响了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