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事假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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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类管理办法+专业技术类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府办〔201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兰坪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公务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
财务管理,根据根据兰政办发[2010]122号及兰政办发[2011]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银联标准信用卡—即先消费、后还款)。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定位于个人,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二、公务卡的申办
我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职工个人情况,为相关在职在编的部分职工申办了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兰坪县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申办协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申办。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按原有信用额度申请办理补、换卡手续,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补、换卡后原卡自动失效。持卡人不得出借、出租公务卡。
公务卡初始授信额度由发卡行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内。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由持卡人
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2-22文号:深府办〔201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2008年12月31日
1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2008年12月31日
1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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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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