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新”相关的资料有哪些?“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新”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新”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国土部出新规打击“囤地” 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
解读2012年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修改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施行。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等环节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避免地方政府“玩猫腻”。
一、界定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职权“豁免”闲置土地。
新《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国家出台新政策、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造成无法动工的情形。
如果是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当地国土部门要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土地的方式。处置的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
二、明确“动工开发”、“投资额度”的定义,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1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
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国土部出新规打击“囤地” 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
解读2012年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修改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施行。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等环节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避免地方政府“玩猫腻”。
一、界定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职权“豁免”闲置土地。
新《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国家出台新政策、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造成无法动工的情形。
如果是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当地国土部门要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土地的方式。处置的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
二、明确“动工开发”、“投资额度”的定义,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1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文书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南市土监[201 ]
: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年月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年月日)。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其他;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我局联系人:电话:
局(印章)
年月日
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
闲置土地认定书
南市土监[201 ]
: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年月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年月日)。
上述宗地存在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根据调查
国土资源部53号令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
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
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担保公司代偿处置办法
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风险部经理、法律顾问组成。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 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公司董事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
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湖政发〔2007〕81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
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
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
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
3.项目未落实
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湖政发〔2007〕81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
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
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
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
3.项目未落实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附件7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
- 18 -
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