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范围
“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范围”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范围”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范围”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作者:张钰媛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社交安全义务,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法承担关心、照顾、保护等义务。由于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是在有限的制定法上加以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司法实务中难以判定经营者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文以两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视角,结合理论界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分析阐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必要性,继而提出经营者合理限度的影响因素,最后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式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履行方式 一、基本案情与案件焦点的引出
案例一:2010年4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母亲带原告等三人到某某南路被告经营的某饭店用餐,该饭店停车坪用地系国家储备用地,被告2008年9月接手该店面将该地坪铺上水泥、画上停车线,主要用于在饭店用餐的顾客停车,该停车坪与某某南路人行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
法学论文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
张艳双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责任
内容提要: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文着重分析了该义务的法理依据、内容、确定原则、性质及责任,希望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近年来,因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1]细言之,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
法学论文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分析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分析
[摘 要]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侵权法一个新兴的发展方面,正逐渐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文章就“过错及过错的认定”、“损害事实的判断”和“因果关系的分析”三个方面,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关键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是对某种行为的客观价值评价,社会评价允许的行为,责任就敬而远之;社会评价不允许的行为,责任就施加其身,来达到对此行为矫正的目的。因为责任对行为人而言是不愿承担的不利后果,所以法律只有通过规定严格的条件来进行责任的施加。从侵权行为法的价值体现角度来看,责任是对侵权行为法律上的规制,假如没有责任制度,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创设就没有任何意义。
我国学界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前者以法国民法典和学理为代表,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后者以德国民法典和学理为代表,比前者多出了行为的不法性。二者学说的区别关键在于对“过错”此概念的不同理解。三要件说认为,过错之
经营者如何履行消法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何履行消法规定的义务?
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
很高兴能用这个时间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大家知道,学法的目的是为了知法、懂法,并学会用法最大限度的降低违法成本,减少经营风险,不断增强行业竞争力。今天我要讲三方面内容。
一、消法对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规定
所谓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由消法以及其他法律所确认的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所约定的,对消费者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消法》以消费者的权利为主线,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基础,规定了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的义务
我国《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一表述明确了经营者两项重要义务:
1、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这里又有两层含义:
一是经营者必须履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义务; 二是经营者必须履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义务,如卫生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参考)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
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南
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指南
周照峰
合伙人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
北京市卓纬律师事务所
Chance & Bridge Partners
电话: +86 10 8518 0977
传真: +86 10 8587 0079
手机: +86 158 **** ****
邮箱:zhaofeng.
本指南旨在向国内外企业介绍其在并购(不仅仅限于发生在中国的并购)时需要注意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问题,以便于其了解在中国反垄断法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标准和申报及审查程序。
鉴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就具体申报事项向具有丰富反垄断申报经验的中国律师咨询。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集中,作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主管机关—商务部有权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额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相对比较低,但是,处罚措施中还包括所有恢复
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制度
.
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
自律制度
(示范文本)
. kszl
.
为减轻各地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压力,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相关要求,我结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经营规范(结题稿)》起草了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自律制度示范文本。因为时间和能力关系,未能查阅总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难免出现一些不足之处,希望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
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要求,原则应由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行制定和实施,示范文本仅作为自律管理制度的参考且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请在实际许可管理工作中灵活掌握。
. kszl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
证责任 众案组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查义务,保证人能否以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贷前、贷后检查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此外,当《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若债务人将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利息,是否改变了贷款用途?保证人又能否据此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今天的天同诉讼圈,我们与大家分享天同律师代理的最高院真实案例。(本案收录于《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3辑)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以下简称“甘井子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大民三初字第11号】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辽民二终字第89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提字第51号】2003年5月22日、9月3日,甘井子支行与食品公司分别
签订第1号、第2号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支行向食品公司分别出借1800万元及1000万元,借款种类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天同案例: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
证责任 众案组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查义务,保证人能否以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贷前、贷后检查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此外,当《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若债务人将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利息,是否改变了贷款用途?保证人又能否据此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今天的天同诉讼圈,我们与大家分享天同律师代理的最高院真实案例。(本案收录于《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3辑)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以下简称“甘井子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大民三初字第11号】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辽民二终字第89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提字第51号】2003年5月22日、9月3日,甘井子支行与食品公司分别
签订第1号、第2号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支行向食品公司分别出借1800万元及1000万元,借款种类
户外动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图文
论户外运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户外运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目录
引言........................................................... 2 一、户外运动概述 ............................................... 3 (一)户外运动的概念 ........................................... 3 (二)户外运动的危险性 ......................................... 3 (三)户外运动与相关活动的比较 ................................. 4 二、户外运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概念 ........................... 5 (一)户外运动组织者的界定 ..................................... 5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 6 (三)户外运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