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相关的资料有哪些?“《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选填,简要介绍文档的主要内容,方便文档被更多人浏览和下载。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暂行规定
泰政发〔2004〕48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1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H322379186CS
顺丰:592240017890
EA727200367CN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 l、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
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关乎“三农”“民生”社会焦点问题,事关社会长治久安;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学界提出了很多异议与可行性建议。我国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存在诸如: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补偿权利主体错位、缺乏征收补偿的正当法律程序等问题,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征收补偿原则、范围以及项目作比较,得出以下启示: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对征地补偿制度进行改革。最后,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概述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在于:其一,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其二,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H322379186CS
顺丰:592240017890
EA727200367CN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 l、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
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