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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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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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本文作者结合实践,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供承发包双方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

工程量清单在固定单价和总价合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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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在施工合同中的管理

http://www.77cn.com.cn 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08-10-29来源:《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理论版)》2008年第8期文/马彩红

[导读]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和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变更或签证可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用。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和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变更或签证可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用。 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合同价款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飞速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市场工程计价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商和承包商发包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实现,而且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不仅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而且在我国推广使用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同时这也表明我国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从概预算——结算制向合同制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为完善建筑市场的法规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如何按照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实施有效地管理,成为项目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一、工程

固定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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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 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 固定” 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 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 一律不允许调整; 所谓“总价” 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 量与价的风险主要 由承包商承担 ( 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 20%,而承包商为 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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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单价)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修 编 说 明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的相关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国家建设部指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03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而成的。

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四部分组成,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理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发承包单价(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施工合同。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其部分条款内容增、删或调整。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及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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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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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围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

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2012.07修订(固定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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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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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具体以承包人报价或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量范围为准。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1)、计划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使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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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使用指引

一、关于合同的制定。

(一)制定背景。我行2006年印发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基建类)、《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房地产类)内容较为全面,在防范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债务清偿规则、抵销异议期间等做了新的规定,需要相应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银监会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对固定资产贷款支付方式、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等做了特别规定,需要做相应的修改。此外,随着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业务部门也对合同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据此,在整合《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基建类)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房地产类)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二)与原合同的主要区别。本次新制定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与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基建类)、《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房地产类)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更广。原有的两个合同各自针对基建项目贷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新制定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贷款,包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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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摘 要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建立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有助于缓解劳动合同短期化所导致的劳资关系不稳定。但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引起了一些认识误差,同时也引起了操作困难。应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作用。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足 完善

作者简介:赵乾,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7-02

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及改进 我国《劳动法》确立了以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这种短期化的劳动合同存在着很多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得以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缓解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有重要意义。 (一)概念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就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没有终止时间,也不是所谓的终身制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合同何时终

无固定劳动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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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白话文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无固定劳动合同3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白话文给您最好的朋友。

篇一:无固定劳动合同 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

(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xx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

至xx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xxx。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xx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