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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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保条例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交通运输、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
解读《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一、立法背景
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作为农村的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自2003年启动农村公路建设以来,一直将农村公路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考核目标之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已成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基本、最迫切、惠及面最广的实事。虽然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因此,制订《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根本上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十分必要。
二、《条例》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参考湖北、河南、山东、黑龙江等省的规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耕地质量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 耕地质量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将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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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
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湖南省邮政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红网
湖南省邮政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湖南省邮政条例》于2005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省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邮政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邮政机构根据省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民政、交通、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邮政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邮政是社会公用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家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依法给予支持和扶持;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方,在政策、资
湖南省《湖南省小区电信管线设施使用补偿办法》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
湘通局 [2006]26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区电信管线设施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
为规范小区内电信管线设施使用的管理,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和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湘通局联[2006]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小区内电信管线设施使用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 通信 建设 设施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 信息产业部规划司
抄送: 局内局领导、建设处、市场处、存档(2)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7月7日印发 打字:唐友源 校对:陈 军
湖南省小区内电信管线设施使用补偿办法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和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通局联[2006]1号)的要求,我局在前期市场调研和组织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小区和楼宇开发和管理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