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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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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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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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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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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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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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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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全程记实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严格监督,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以下简称全程记实),应坚持客观真实、分级负责、责任明确、违规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全程记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选任工作过程中一些重要情况进行记录,并详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

在全市各事业单位和各人民(群众)团体中提任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以及通过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提任乡科级职务人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干部基本情况、选任程序运行和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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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干部基本情况记实,主要记录拟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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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全程记实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严格监督,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以下简称全程记实),应坚持客观真实、分级负责、责任明确、违规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全程记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选任工作过程中一些重要情况进行记录,并详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

在全市各事业单位和各人民(群众)团体中提任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以及通过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提任乡科级职务人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干部基本情况、选任程序运行和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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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干部基本情况记实,主要记录拟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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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99〕20号),结合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乡、民族乡、镇的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请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对其所在乡、镇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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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探析

作者:陈琛凝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4期

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基本遵循了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3年《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评价原则,在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时,注意从实际出发,采用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了鉴定式抽象评价,有效规避了审计风险,有效的为领导干部的提任提供良好的借鉴依据。一些地方还在此基础上进行发展,形成了具有本地特色的评价方法。一是将写实评价的方法进一步具体化。如江苏省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根据审计的重要方面分别得出审计结论。根据不同审计内容,分别采用量化、客观描述和交代出处的方法进行写实评价,规避审计风险。二是审计机关如实描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根据审计查出的事实、性质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每一位被审计对象提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综合评价等次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评

20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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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刘某为甲村村民,其在甲村村口拥有一亩耕地,2003年该耕地被划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04年,同村张某计划在村中开办山货加工场,考虑到交通的问题,欲将厂址选在村口,遂与刘某商量,口头约定以五万元的费用购买刘某位于村口的耕地,并将自己在村中一亩耕地转给刘某耕种,作为其口粮地使用。张某在交付刘某五万元购地费用后,即开始动工兴建厂房,用推土机器平整土地。期间村干部多次上门劝阻,要求张某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张某却以事前已同刘某商量,刘某已经同意,且该耕地为刘某所有,因此这是刘某与自己之间的事情,村干部无权干涉为由,拒绝停止施工。

请问怎样看待张某、刘某及村干部的做法,刘某和张某之间有关土地流转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题要点:首先明确张某和刘某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们之间关于土地流转的约定无效。

具体原因如下:

1、刘某的耕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