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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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产生的效应及建议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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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罗文健

2012-9-9 14:34:58 来源:《金融经济》2012年第6期下

一、民间借贷的起源、发展和机遇

根据相关学术文献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在中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自古已有之。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纷纷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活跃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厦大江曙霞教授等专家对此现状指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市场退出与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不匹配,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缺陷很难挑起农村金融供给的大梁,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不匹配,从而诱致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张大龙]也在2004年精辟总结民间借贷产生的七个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其中资金供求的失衡原因是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壮大的主推手。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就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

现在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概要占到GDP的6%~7%。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5%,这么大的规模民间金融的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

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产生的效应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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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间借贷的前景、效应及对策

1.民间借贷的现状

1.1 资金市场的供应需求的不平衡

我国的金融市场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然而,由于中小型企业本身的不规范以及银行贷款苛刻繁琐的流程,导致中小型企业普遍认为要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很难。

随着居民闲置资金的增多,而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的缺乏,导致存储存款大量增加。随着利率的大幅度下调,导致资金供给者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随着远远高于利息的通胀而贬值,进而不愿将钱存入金融机构而流入高利率的民间借贷。

金融投资环境的不活跃和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是民间借贷行业繁荣的根本原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渠道太窄,而居民手中闲置资金不能很好的投资盈利,这是一种需求供应的失衡,也是导致民间借贷这灰色地带繁荣的根本原因。

1.2 民间借贷的优势

虽然民间借贷在规模、现代化程度、规范性和整体服务水平上都无法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但是民间借贷也有着金融机构借贷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

从民间借贷自身来看,中小型企业及个人对资金的需求具有“急、少、快”等特点,与民间借贷的金额和时间的灵活、手续简单、方式多样等特点正好符合,是民间借贷适应于这些对象。而这些特点正好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审批严格、流程复杂、手续繁多形成鲜明的对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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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民间借贷问题

金钱的身上有着极其敏感的嗅觉,可以在第一时间闻到哪里有钱生钱的机会,并且会自发地以最快速度奔向那里。股市、楼市、艺术品、黄金等投资市场已经以无数次的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然而金钱在发挥其逐利本能的同时,往往也会被高额收益所蒙蔽,进而视风险为无物,一步步走向自我毁灭的深渊。如今,在中国大地上四处横行的民间借贷,便是这句话的最好印证。

“民间借贷”这个大家既陌生又熟悉的词汇随着民间借贷风险的日益凸显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一时间大家对民间借贷到底是不是高利贷,民间借贷是如何产生又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讨论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我看来,现在民间借贷的问题绝不是讨论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给当前民间借贷定性其是否是高利贷这些低层次的问题这么简单。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既然民间借贷已经存在,我们就该追本朔源,探索民间借贷是如何产生,它的有何特点,又将如何解决。

那么何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

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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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毕业论文

武汉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初稿)

题 目: 中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问题研究

指导教师: 刘松林 职称: 讲师 学生姓名: 杨世林 学号: 08010595 专 业: 金融学 年级: 08级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毕业论文

浅析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问题研究

摘 要

民间借贷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阶段中,既有过高峰,又经历过低谷。在建国后的30年里,民间借贷活动在我国民间地区一直是自发的开展,但规模不大;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经济开始呈现活跃势头,民间借贷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民间借贷越发活跃,在中国达到繁荣时期。90年代中期,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加深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借贷纷纷转向地下,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近几年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

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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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毕业论文

武汉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初稿)

题 目: 中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问题研究

指导教师: 刘松林 职称: 讲师 学生姓名: 杨世林 学号: 08010595 专 业: 金融学 年级: 08级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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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毕业论文

浅析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问题研究

摘 要

民间借贷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阶段中,既有过高峰,又经历过低谷。在建国后的30年里,民间借贷活动在我国民间地区一直是自发的开展,但规模不大;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经济开始呈现活跃势头,民间借贷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民间借贷越发活跃,在中国达到繁荣时期。90年代中期,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加深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借贷纷纷转向地下,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近几年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

民间借贷经典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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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经典案例1

案情

张某和金某是一对夫妇,两人均是博士毕业,丈夫张某在某研究院工作,妻子金某毕业后留在了高校任教,两人收入除去正常开支外,每月有不少结余,可以说两人的家庭在自己生活的城市中是比较幸福美满的。赵某是丈夫张某比较要好的朋友,经营一家公司,平常也喜好炒股,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赵某经常找张某借钱并许诺每月给予张某不少于5%的利息,由于张某比较讲义气,借钱给赵某的时候,也从不要求赵某打借条,赵某也是准时按口头说的还款时间还款,并给予约定利息作为回报。于是,张某也总是乐于把钱借给赵某,但借钱的事却一直瞒着妻子金某。后来,赵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从张某处借款80余万元未予归还。妻子金某欲用钱投资买房时,发现两人的存折已无分文,质问张某后,得知真相,随催促张某给赵某要钱,起初,赵某总答应过几天再还,后来索性不理睬张某,张某一怒之下将赵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归还借款8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5%的支付借款利息,由于张某手中只有赵某以公司名义出具的20万元的借条且其中有10万元距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了两年,剩余60余万元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且借条中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于是,法院判决赵某经营的公司归还张某借款10万,利息从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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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1996年12月,某小企业负责人韩某为生产经营需要购臵设备,因资金不足便以25%的年息向熟人离休老干部王某私人借款数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还款期限已到,韩提出因企业的产品质量低、销路差等原因,要求延长借款时间。债权人碍于情面,只好答应对方要求。谁料,这一拖,竟然拖了近5年。在此期间,王多次催要借款,韩总是以市场经营状况不景气为由长期拖欠。王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向韩发出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韩一再强调经济困难而不肯还钱。王一忍再忍,直到索款无望、万般无奈之时,才想起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幸好,王某已在去年让债务人韩某重新立下了借据,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也逐渐增多。为了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摸清对方的偿还能力,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

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要不回欠款。

二、要注意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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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新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范本样本

借 贷 合 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 即(小写)%。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

“民间借贷”的刑法界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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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刑法界限思考

原文作者:周朝阳

本文案例启示:民事民间借贷与商事民间借贷在资金功能、社会作用、法律监管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在刑法评价上必须区别对待。判断民事借贷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考察其是否严重侵犯了金融监管秩序。如果民间借款后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而单纯闲置资金单向经营性的高利贷行为,则无需刑法介入。

[基本案情] 吴某经营一家未经注册的担保公司,从事高利贷活动。20XX年至20XX年间,吴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按3%—5%不等月利率分别向宋某、赵某、刘某等12人(2人是牌友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借得人民币559万元。借得款项后,吴某将所借款按照7%—10%的月利率分别转借给程某、李某、胡某等十余人,从中赚取利率差价。20XX年10月起,吴某因无法收回程某等人借贷资金,而停止向宋某等支付借款利息。20XX年3月吴某失踪无法取得。宋某等人报案,吴某于20XX年8月被抓获,其无能力归还借款。

该案争议焦点是:(1)吴某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损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2)吴某未经国家批准经营高利贷的行为是否认定非法经营罪;(3)吴某潜逃数月是否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4)吴某

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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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 法律思考李爱君 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财税金融法研究所1

第一个问题

关于民间网络平台的产生 背景及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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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 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 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按照1991年最高院意 见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发生于公民之间、公民 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 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 律保护。”民间借贷往往产生于亲朋好友或者有特殊关 系的人与人之间,因借贷而造成资金损失或者亲朋陌路 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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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二百 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 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 息。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 要的。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