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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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东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1、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使用住房公积金短号码查询;
3、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设置的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4、到中心分布在区县的下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查询;
5、到受委托开户银行的50多个开户经办网点查询。
1、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将向各单位打印寄发公积金对帐单,详细载明每位职工公积金本息余额,职工可通过各自单位查询;
2、职工通过点击我市住房公积金网查询。若职工在输入个人身份证查询时出现问题,可随时到中心咨询并及时处理,管理中心网址。
3、职工可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进行查询。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给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东莞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贷款。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项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组合贷款。
已使用商业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采用组合贷款的,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设定的抵押物应一致。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对象、条
南昌公积金查询入口
http://www.ncgjj.com.cn/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为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部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南昌地区原有八个中心的基础上重新组建成立。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南昌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下设2个分中心: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5个办事处:驻南昌县办事处、驻新建区办事处、驻安义县办事处、驻进贤县办事处、驻湾里区办事处;内设6个科室:综合科、稽核科、汇缴管理科、财务科、个 贷管理科、网络管理科。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为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
主任:胡庄春 书记:周长喜
副主任:万峰 熊丽萍
总
刑法诉讼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管理中心;经管委会批准并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由管委会确定的贷款人办理。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购买、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1、网上查询,登录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hysgjj.com/,点击公积金信息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后即可查询。
2、电话查询,拨打衡阳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电话:07342869333,07348367777,按语音提示查询。
3、联名卡查询,可在发卡银行的各网点ATM机上自助查询;也可以在网上银行查询,还可以到银行柜台查询
4、住房公积金网点窗口查询,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公积金网点查询。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3:0017:00,
住房公积金联系地址:
衡阳住房公积金地址: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
衡阳住房公积金邮政编码:421000
衡阳住房公积金电话:0734-2869333
衡阳住房公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7月,是直属黄山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内设办公室、归集科、使用科、稽核科、核算科5个科室,下设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6个管理部,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共有人员编制40人,其中领导职数3人: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1名(正科级),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归集科、使用科、核算科、稽核科5个科室,下设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6个管理部,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一)办公室
部门职责: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负责管理中心的文件收发、文字起草、打印,文档资料保管,会议组织,后勤、财务、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管理中心人事、教育、劳动工资和人员业绩考核工作;编制住房公积金运作财务计划预决算;负责实施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计划预决算;承担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的编制;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财务管理;保管管理中心的行政公章、财务印鉴;考核购买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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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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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用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应当同时具